我们处理一些复杂敏感案件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什么?
是别人怎么想的,然后我们顺着他们的意图办来,还是真的跟从事实,也就是是非。
所谓是非,也就是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
但是,事情到底是怎么样的取决于证据,也取决于我们怎么看待证据。
也就是说同样的证据和证据体系可以做出多重解读。
这就像控辩双方通过审查同样的证据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这里边有立场问题,也有认识角度问题,还有认识能力问题。
同样的证据,既可以让往构上论,也可以往不构上论,既可往重上论,也可以往轻上论。
因为证据体系之中往往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交织,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交织的。
那么,这是不是完全陷入一种不可知论,完全无法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了?
其实也不是。
只要我们坚持一种客观公正的立场,结合常识常情常理往往是可以得出大体一致的结论的。
这里边关键在于,我们的立场可能不一样,出发点可能不一样。
如果追寻自己的内心往往不难得出结论,有些结论甚至就是明摆着呢。
但是如果我们多想一步可能就出现问题了,比如我们会想如果上级会怎么想?
如果我万一和他不一样可就不好了,可能会给我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我一定要想到他的口风和立场,要揣摩对方的心思。
这个时候我们的立场就会发生偏移。
我们明明通过审查证据有一个自己的内心结论了,但是我们不敢拿出来。
我们害怕拿出来,与以往的惯例不一样,尤其是害怕与上级不一样,从而遭受批评。
当我们在揣度这个事的时候,我们心中的结论就会发生动摇。
我们要根据对方的可能立场来调整自己的结论。
怎么了解到对方的立场?
可能通过探听口风的方式,让对方给自己一些暗示。
也可能是从其他渠道了解对方的一贯立场,也许自己对这件事就比较了解。
比如一般都要起诉,提正当防卫的都是书生办案,不了解司法实践,过于理想,脱离现实。
这个时候,明明我们绝对应该是正当防卫的,我也不敢说,我也只能就低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为所谓紧迫性,实行行为终了等等问题,其实怎么说似乎都行。
一般也不会有人让我解答这些合理性的解释。
只要知道了这个预设的立场,我看什么都是防卫过当了。
就像《第二十条》里表现的,死亡结果产生了,伤口的数量也非常多,死者手里没有凶器,强奸行为已经终了等等。
而且上级都说了起诉,我还能说不起诉么?
上级说了起诉,我就得往构上论,据此写出审查报告论证起诉的合理性。
即使我内心深处认为不应该起诉,也不会去挣扎。
在这种情况下,那是非还重要么?
如果非要坚持一个是非,那么我自己就会与上级公然的产生对立。
那我不是太较劲了,公然不给面子么?
这种不利后果我能否承受?
韩明说我就是想平平安安过日子,较劲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其实他的上级也是这样想的,也是不想太较劲,较劲的后果很不好,很有压力,他们也同样承受不起。
这是一种传导性的压力。
这里边唯独忽视了是非到底是什么?
是非变得可有可无了,变得没有那么的重要了。
好像不应该太纠结于真相,应该尽快处理。
但是如果我们不弄清真相,那么我们处理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结果,来个就低认定,在量刑上找找平。
但是如果是非不能搞清楚,那么怎么处理其实都是错的啊。
如果案件不审查清楚,那么办越快其实就是错得就越快。
我们能不能快到可以忽略事实和真相?
我们不应该。
所有的办案效果其实都是建立在真相和是非基础之上的。
宁可慢一点,但一定要搞准了。
勉强的得出折衷性的结论,即使当事人不上诉,也同样是错的。
也就是说即使给王永强判得一个轻一点的刑罚,即使他不上诉,这个案子也不对。
这个是非仍然是颠倒的。
这就像让韩雨辰来道歉,看起来处理得不重,但也同样是颠倒黑白一样。
虽然道歉算不上什么惩罚,也不会给高中生的档案带来什么负面的影响,甚至都不用进行赔偿。
但是韩雨辰就是不愿意道歉,宁可回到小县城读书也不愿意道歉,为什么?
因为这是是非问题。
刘文经的父亲让郝秀萍签东西,证明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为此可以让高利贷一笔勾销,还能帮助其丈夫减刑。
她犹豫了,但她最重没有签,即使她知道对方掌握了自己的女儿,当时女儿生死未卜,但是她还是没有签。
因为这是是非,这是大是大非问题。
这种是非颠倒,相当于在身体上被强奸之后,精神又被强奸一次。
她是无非接受的,而且她知道那样她就把丈夫给害了,因为能够挽救她丈夫的是非就会给颠倒。
一个被混淆了的是非,怎么可能带来公正?
这是一个多么浅显的道理。
但是我们很多司法者似乎并不明白这个道理。
因此,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上,没有从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出发点出发,而是从其他人怎么考虑这个出发点出发。
那么,显然这个出发点就错了,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因为揣摩的立场并不是是非,不是案件本身。
那个被揣摩的立场,也并不是从案件本身出发,也无法带来公正。
这些脱离案件本身的立场都是摇摆飘摇的,是没有根基的。
只有植根于案件是非本身的立场才是有定数的,才是可以依靠的。
只有分清是非曲直,公正才会变得有希望,才可能满足公众的期待。
因此,对于案件来说没有什么是比是非更加重要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