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走私犯罪案件从行为模式上分为报关走私、绕关走私与武装走私,而基于报关走私案件,其又可细分为低报、伪报两种。两项不同类型的走私类型在实务案件中表现不同,所涉及的证据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亦有区别,在具体辩护中应着重考虑当事人其不同类型中产生的责任,结合其中的证据进行单独分析。笔者现根据相关办理的案件,进行简略介绍。
一、低报的报关走私
所谓低报即是将货物的价值进行降低,从而达到改变纳税基础价格的目的。
1.低报行为下可能存在的关键证据
在进行低报时会涉及到各类文件,笔者认为主要为如下几种:
首先,虚假的交易材料。由于进行申报需要将相关材料交付监管部门,而真实交易的文件反映了货物真实价值,因此若需达到目的,则可能存在伪造文件的情况。此类伪造的文件包括如合同、发票等,当然亦可能存在相关人员所直接处理的报关形式发票等文件。
其次,二次支付情况证据。支付数据亦是反映交易情况的重要证据之一。若某次进出口交易存在低报的情况,则意味着可能存在两次支付行为,一为原合同的支付,二为私下的转账。因此笔者曾经办理的案件中,存在如追究单位财务等人员的情形,相关人员通过境外汇款等手段进行分批支付货款,从而达到隐藏货物真实交易价格的目的。
再次,各种聊天记录。走私犯罪案件的聊天记录较多,不仅包括不同角色人员之间的联系,亦包括同样环节中相关人员的沟通。从聊天记录能够反映如走私犯罪案件的共谋、分配、交易等信息,亦可能有文件的转达、发送等情况,因此聊天记录往往是办案部门查实的重点,亦是相关证据综合考虑的起始点。
最后,收转文件的联系。如前所述走私案件具有文件转接的特征,同样一份文件可能会基于参与人员不同而发生多次转换。考虑文件的收接情况,除了能够分析参与人员外,还能够得出走私犯罪情况变化的结论,亦能从其中分析人员的责任大小。
2.低报价格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
走私犯罪链条中相关人员责任构成具有一定区别,在考虑责任大小时,应首先分析走私行为起点。一般情况下走私犯罪均系货主起始,并非说货主组织以及提起犯意,而是相关文件第一手均常见来自于货主。通过资料的转接能够发现货物真实价格的变化,从而得出走私行为变更的过程,笔者从如下两项事例切入说明。
一是走私案件中由货主起始,提供虚假的文件给委托的下家,若货主在一开始便进行蒙骗,则此时中介、转运、报关等人员均可能被卷入到犯罪中;二是货主提供了真实文件信息,但由于后续人员希望获得更多利润,而伪造文件进行报关,从而导致货主涉案。
两个不同的例子反映了走私犯罪的起始,亦蕴含其中的变更的情况。对于前者而言,由于货主在其中提起了犯罪行为,同时处理了虚假文件,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而对于后者而言则更为复杂,货主若在随后的纳税环节中仅缴纳不足以清缴费用则可能涉及案件,但案中主从犯的划分仍需要更多信息才能进行判断。
3.低报下的辩护重点
低报报关走私下辩护律师的重点会因不同当事人职责而具有特殊性和侧重点,但无论如何辩护的重点均是围绕从犯、偷逃税额以及可能的单位犯罪进行。
关于从犯情节,笔者认为应从走私犯罪的链条中不同角色进行考虑。笔者以走私犯罪中的转运公司为例,在考虑其从犯情节时应着重于走私犯罪的参与程度、承担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获利情况。参与程度反映了行为人对走私犯罪的了解情况涉及到主观恶性问题,承担工作则需分析行为人是否涉及到如伪造单证、修改数据等情况,而获利可反映其与偷逃税额的联系。
关于偷逃税额,核心是行为人与走私项目的关联问题,同时针对个案可能存在证据角度扣减的可能。在笔者曾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转运公司人员收取了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费用进行走私并委托报关公司报关,随后报关公司大额扣除委托费用,实际缴纳更少的税款。在本案中由于委托费用以及税款的变更,导致了不同角色间可能承担的走私犯罪数额出现差别,此即是笔者所提及的行为人与走私项目的关联程度问题。以上是事实角度扣减税额的情况,实际上还存在证据角度分析数额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情况。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辩护律师会具体分析其中数额的构成,从计算的依据、方法等方面入手,考虑数额是否合理,若存在扣减的空间,亦会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扣除。
关于单位犯罪,之所以将单位犯罪放在最后,主要系因为其重要程度因案件及人员而有所不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下的主犯而言,单位犯罪仅能够起到一定的从轻作用,而不能有大幅度降低量刑的情况;而对于数额在25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单位犯罪能够发挥较大作用,甚至对于主犯而言均可获得接近三年的刑罚甚至缓刑。
二、伪报的报关走私
伪报的存在形式较低报更为复杂,低报大多均是降低货物价值,而相对于低报,伪报可以体现在方式、类别、价值等各个方面,如将应以个人行邮模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报关走私、再如将高价值的商品伪报为低价值同类型物品等。
伪报走私虽然具有其特殊性,但二者总体区别不会太大且具有联系。笔者认为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低报、伪报二者存在交叉的情况,即在低报案件中可能夹带着伪报的情况。其次,低报、伪报均可产生税款的损失,但不同类型案件二者幅度存在区别。最后,伪报的辩护工作比低报复杂但具有更大的空间。
在存在上述笔者提到的低报相关观点外,伪报的重点问题如下:
伪报形式的确认
要针对伪报进行有效的辩护工作,应先明确其具体形式,近年来较多的伪报走私案件均系通过伪报贸易模式以及商品类别进行。通过伪报贸易模式的案件,其核心在于分析贸易模式的特殊性,从而得出辩护策略,典型的如跨境电商走私案件中,行为人有无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情况很可能决定该模式下是否构成犯罪。
2.伪报行为的纠集
低报可以理解为系一个线条,在其中的任何环节均可能产生更深的低报程度,而伪报则是一个时间节点,该节点下共同谋划的人员均极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3.伪报下的普通工作人员
相对于低报行为,伪报走私下的工作人员由于对贸易模式的不熟悉以及整个走私流程认识缺乏,更可能不涉案或涉案程度较浅。因此对于伪报行为下的普通工作人员,应结合其职务、与核心人员的沟通、收入等情况进行分析,不仅需要考虑了解犯罪的可能,同时还需要分析行为对走私犯罪的有无决定性的促进作用。
以上,系笔者认为低报、伪报走私的一些核心、关键问题,在实务案件中由于情况更为复杂、面临的困难更多,因此所需要着手处理以及分析的内容亦更为庞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