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核心行为有如共谋、制作虚假单据、报关、缴纳相关费用、销售走私货物等,一般情况下较少行为人能够同时涉及到其中的所有行为。实践中,大部分行为人仅承担其中部分业务,而行为较少并不明显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构成犯罪便值得讨论。近期笔者接到一起关于报关公司参与到报关材料推送但未参与其他行为的情况下,是否构成犯罪的咨询,笔者现以该次咨询为基础,分析报关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司法认定问题。
一、报关行为的种类
传统的报关行为一般指的是向监管部分推送单据并交纳相关费用,但在各类新型案件出现后,报关行为的外延亦随着扩大,且报关已不是传统报关走私范畴内的名词,甚至绕关走私亦出现了所谓的报关情况。笔者认为现阶段各类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的报关行为的典型包括如下几类:
1.制作单据
报关走私案件必然存在制作单据的情况,此类单据可能为报关单、提单等程序性文件,亦可能是反映货物价格的发票等虚假文件。若在走私犯罪活动中为相关人员提供了虚假单据,此时则可能会被认为具有明显的走私犯罪故意,从而涉及到犯罪之中。
2.推送单据
笔认为推送单据可以分为两项具体行为。一方面为处理单据的流转工作,即在走私链条不同角色之间传递单据;另一方面为直接向监管部门推送单据。对于前者而言,重点应是考虑单据流转过程中由谁进行制作,同时考虑在流转过程中是否存在私下修改的情况;而对于后者而言,则需要重点考虑在推送时是否了解单据下的数据可能存在走私犯罪的情况。
3.缴纳费用
在以往的走私案件中,推送报关材料及缴纳费用往往是同一个行为,即同一行为人承担了两项工作,然而在部分报关业务具有准入原则后,存在报关和缴纳费用分离的情况。由于缴纳的费用明细往往依托于报关资料,而款项能否覆盖所需的各项费用又与是否走私相关,因此此行为能够直接与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联系。
4.绕关走私中的“报关公司”
笔者亦曾遇到过绕关走私中存在的所谓“报关公司”。一般情况下绕关走私行为并不包括具体的报关,一般均是通过水客或相关人员进行带货入境。今年来出现专门的水客公司,组织人员从港澳等地将货物带进境内,对于此类行为,由于已经直接属于“人肉走私”的情况,故此类“报关”行为实际上已经是明显的走私犯罪行为,并不存在单纯考虑报关是否涉及犯罪的情况。
5.跨境电商中的报关行为
由于跨境电商中的相关货物具有零散、类别较多的特性,因此一般情况下此类模式的走私往往是需要单独就货物情况进行报关,而非像一般贸易进行整个货柜的处理。跨境电商的报关需要大量细致的材料,涉及到货物或物品的交易小票以及购买人员的身份信息等,此时所谓的票据与一般贸易不同,而报关方面也需要特定的企业通过特别模式进行。常见的与走私犯罪有关的跨境电商报关行为是通过伪报的手段,将应以CC方式进口的物品用BC方式进口。
二、报关行为与在案其他证据结合的情况
如前所述报关行为系一项较为敏感的涉案行为,但单纯的报关并不能当然得出构成犯罪的结论,实际上报关之外还需要结合其他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等。笔者经办相关案件后,认为有如下几项报关与其他情况结合的典型情形。
1.报关同时进行相关费用的缴纳
笔者前面提到一个关于报关但不缴纳费用的情况,此情况意味着相关人员不一定了解费用不足以清缴关税的事实。然而若在参与报关的同时处理费用缴纳等工作,则在交与付中行为人已经对货物应缴纳及实际缴纳之间的差别有认识,因此两项行为结合便能够基本得出有无偷逃税款的情况。
2.报关同时制作文件
关于此点有一项前提,即报关所需的文件(报关单除外)往往是来自于实体交易,随后流转到报关公司手上。因此若报关公司存在制作文件的情况,很可能所制作的便不是交易真实形成的文件票据,而是为低报行为做准备的虚假票据,故此两种行为下亦能得出行为人具有走私的故意。
3.以包税价格承揽业务
包税价格在实务中往往系敏感环节,一般情况下承揽报关、转运业务时应依据货物情况、价格、重量等进行综合报价,而不应采取包税模式承揽业务。因此,若存在包税的情况往往意味着从应缴纳关税中进行降低价格,以获取利润。包税价格在过去几年较为常见,近期则较少,主要是行业内转运公司大多不参与报关环节,但对于报关公司而言此情况仍是常见的构成犯罪模式。
4.报关同时盗窃他人身份信息
盗取他人身份信息在走私犯罪案件中,大多存在在跨境电商走私案内,即通过盗取他人每年的免税额度进行大规模的跨境走私。考虑到盗取身份信息系跨境电商走私的必经程序,因此若存在两项行为,基本可确认行为人对于跨境电商走私的事实知情。
三、报关与低报、伪报的联系
报关走私离不开低报、伪报两项行为,可以说所有的报关走私犯罪活动均基于此两种基础进行。因此在确认具体行为中的低报、伪报情况,结合与报关行为的关系,便能得出仅有报关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涉及走私的结论。
1.报关行为与低报
低报意味着将货物的价值降低,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低报需要借助相关文件实现,具体体现在报关资料中的合同及发票等。因此报关的人员是否同时参与到制作合同及提供发票则是案件的关键,笔者认为若仅提出报关但未提交涉及低报价格的材料则不能认为行为人有低报的犯罪故意,不能认定构成犯罪。另外值得说明的是,由于低报对应的是监管部门,实际上支付给境外卖家的费用并未降低,故低报行为会伴随着另一项隐藏汇款的情况需要进行关注。
2.报关行为与伪报
伪报有各类不同的表现模式,典型的有将高价值的货物伪报为低价值,即伪报货物性质,同时也有就货物报关模式进行伪报的情况。对于前者伪报货物性质,本质上还是希望通过改变价值达到低报的目的,其所需关注的问题与第一点无异。值得分析的是伪报报关模式,如将本应以个人行邮报关入境的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商,此时关于报关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考虑报关行为有无附带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等。
以上系笔者针对单纯从事报关行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的分析,实际上其核心在于报关与其他行为的结合问题。诚然,报关在走私案件中系较为敏感的行为,但仅从事报关行为而并未涉及到其他方面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出其构成犯罪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