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执法时,警察应当着制式服装,或者出示警察证,二选一即可,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拒绝。即便行政相对人配合执法,由于未穿着制服且未出示警察证,警察所作出的执法结果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被法院撤销或确定违法,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
生效裁判
陈巧勇、永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2017)浙03行终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巧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嘉县公安局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16日至18日,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浙江嘉兴市乌镇召开。在大会召开前夕,永嘉县公安局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做好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安保工作的具体要求,安排黄田派出所民警在永嘉动车站候车室内执勤,对通道过往人员开展盘查。11月13日上午约10时37分,原告陈巧勇夫妻携女儿欲乘坐D3104班次动车前往浙江省城杭州,执勤民警经例行检查,因怀疑原告在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有非法信访行为而扰乱公共秩序,执勤民警将陈巧勇一行带到该站铁路公安民警值班室进行盘查。盘查结束后,因已超过原告登车时间,被告主动补偿了原告及其家属的车票损失。原告认为被告的盘查行为系“非法拦截”而侵犯其名誉权、人格权,故于2016年11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原告此前曾数次前往杭州信访。
上诉理由:法律虽赋予被上诉人盘查权,但并未赋予其因盘查而侵犯公民人民自由的权利,被上诉人的盘查行为实属限制上诉人出行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当场盘查前,并未依法出示相应证件,盘查程序违法。上诉人从家中到动车站的来回路费(具体是车油钱)并未得到应有的补偿。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本案中,被上诉人永嘉县公安局出于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安保需要,因上诉人陈巧勇具有多次前往杭州信访的情形而有非法信访扰乱公共秩序嫌疑,继而对上诉人进行盘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盘查行为实属限制上诉人方出行的非法拦截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执勤民警在对上诉人进行盘查时,已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上诉人以民警未出示人民警察证为由主张程序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因执行盘查任务造成上诉人出行延误,被上诉人将其带至铁路公安民警值班室协商解释并赔偿车票损失,上诉人据此主张被上诉人对其继续盘问,并无证据证实且与其二审陈述相佐,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在一审当庭新增赔偿车油费的诉讼请求,属起诉状副本送达后提出的新的诉讼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判予以驳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