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4岁网红年收入或超1650万元!”南国早报在报道这条消息时指出,拥有两千多万粉丝的4岁小网红“瑶一瑶小肉包”,“凭借可爱形象收获海量粉丝,展现出强大的商业价值”“彰显了网红经济在流量时代的巨大潜力”,同时指出,“瑶一瑶小肉包”父母曾“被质疑为流量摆拍、故意绊倒小女孩”。
应该说,为博眼球、赚流量,一些网红不惜摆拍,甚至打法律擦边球,谋取收益,可谓屡见不鲜。而且,据南国早报报道,“瑶一瑶小肉包”父母曾就“为流量摆拍、故意绊倒小女孩”作出过道歉,说明其在通往网红的路上,并非没有为了达到迅速吸引公众注意,短期内带来高点击率和流量,进而转化为广告收入、商业合作等利益,动过一些手脚。
不过,青锋这里并不是为了质疑“瑶一瑶小肉包”父母在背后有没有动什么手脚,而是想以此作为探讨问题的依据,让大家一起来评论,靠4岁小孩博眼球、赚流量,尤其是参与商业活动,是否依法有据?还是已经涉嫌违犯相关法律法规?
南国早报的报道披露,“瑶一瑶小肉包”账号1—20秒广告报价为40万元,60秒以上广告报价为55万元。该报道“以一年30条广告、每条55万元估算”,得出“瑶一瑶小肉包”一年内广告收入或超1650万元的结论,应该说不算夸张。
同时,南国早报的报道还披露,“瑶一瑶小肉包”和“瑶一瑶的爸比妈咪”两个账号,在过去一年中曾发布的30条广告视频中,有“名创优品、麦当劳、理想、OPPO、Vivo、五菱、空刻、亚朵星球、顾家家居、韩束等知名品牌”,其中,飞鹤广告则达5支。
大家都知道,我国广告法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因为青锋没有看过“瑶一瑶小肉包”等视频,其中有没有涉嫌以4岁小孩做代言人不能随便臆断,但在以4岁小孩为主拍摄的视频账号发布广告,是否涉嫌违犯了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也不能加以妄断,但至少可以由此提醒监管部门对“瑶一瑶小肉包”中发布的广告做认真的审查,不能说完全没有必要。
青锋注意到,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由此可见,南国早报披露的“拥有两千多万粉丝的4岁小网红‘瑶一瑶小肉包’父母被质疑为流量摆拍、故意绊倒小女孩”,其中故意绊倒小女孩,若认定为不安全行为,则“瑶一瑶小肉包”父母就不能仅仅是道歉就可以了事的了。
青锋注意到,中央网信办开展的“清朗·2025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要重点整治的6个方面的问题中,包括虚构摆拍家庭伦理、情感纠纷等矛盾冲突剧情,传递不良价值观。那“4岁网红年收入或超1650万元!”是否也在传递不良社会价值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