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一个30多年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纸面服刑”被人举报后,又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分子,前不久被依法执行死刑。应该说正义已得到伸张,犯罪分子已得到应有惩处,但透过媒体公开披露的有关情形,不能不让人质疑,被害人单只是给110报警平台的报警就达16次,为何没有引起相关人员的警觉,直到被举报者携带䦆头、单刃刀将举报人杀害,犯罪分子才得以依法惩处。
一起完全应该避免的悲剧,为何未能得到避免?
这里且不说已被依法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临沂沂南县王泉村的村民贺某某,早在1987年2因和村民发生口角,用随身携带的短枪击中对方,将对方造成重伤,被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仅仅在看守所被关6个月就安然无恙回到家中,据沂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给法院出具的一份办案说明称“经多方查证,因当时办案人员亡故或年老记忆不清等原因,未能查清贺某某未进监狱服刑的具体原因,未能查到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和相关文书”。也就是说,贺某某“纸面服刑”的来龙去脉已经无从查起,也没有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仅就新京报报道披露,举报者16次报警,多次表示自己人身受到威胁,为何当地警方没有引起警觉?不能不让人予以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该规定还明确,“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同时,更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举报“纸面服刑”的举报人,据新京报报道,16次报警中,其中被举报“纸面服刑”者曾持刀截住举报人索要钱财;举报人和邻居等人在家门口乘凉,有人向他投放爆炸物;举报人女婿停在家门口的车疑似被子弹射中,轮胎被穿透等,应该说都属于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即便是其中有些没有旁证,但举报人被举报者持刀拦住索要钱财,至少说明,举报人已处于人身安全危险之中。但为何当地警方没有予以警觉,对曾有过故意杀人前科的人员采取相关措施,以保护举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这里且不论被举报“纸面服刑”者是如何得知举报人是谁,又怎么敢多次对举报人实施威胁,依法应该受到保护的举报人,怎么就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对举报人实施威胁的被举报者,还自故意杀人“纸面服刑”后,不下三次持刀将其他村民打伤,当地警方为何就没有将其作为重点监控防范对象,以至于被举报“纸面服刑”者最终将举报人杀害?
以上种种,莫非也要随着犯罪分子的被惩处随之而去,而不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深刻反思?并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给予公开一一回应吗?
执迷不悟
大逆不道德文章,有些事是你该问的吗?
自由评论
跨省异地用警吧,太多的反常了
一粒铜豌豆
要是没有杀,怎么判断犯罪?
用户13xxx57 回复 02-16 19:11
说得对,明白人。
丽日蓝天白云
显然有人涉 嫌玩忽职守罪
烟雨
所以应该修改刑法,你碰我一下,我十倍返还叫正当防卫
用户38xxx78
本来就是为了让被举报人有时间去把举报人杀了才有借口立功
穿裤子的云
别着急,正在编
嫉恶如仇 惩恶扬善
雨太大,需要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