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盖着章呢!你们都能耍赖?”

朝律夕拾 2024-11-21 17:55:21

王先生花费115000元买了一辆新能源电动汽车,好好的车子,三个月后忽然充不进电了。

他拿去售后维修,才得知是厂家远程锁车,理由是车内电池并不属于他,他每月另交800元租赁费才能用这电池!王先生表示自己毫不知情,销售公司却说电池本来就应该是租的,他们这儿车都是这样!王先生无奈,只能向媒体求助。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王先生为了省油钱,考虑到新能源车比较环保,就花了115000元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新能源车。买回去之后,头三个月车子开的挺好,可没想到三个月一过,车子突然就充不上电了。王先生把车送到售后维修点。原本以为是充电口接触不良修一修就好,谁知道售后却告诉他,这车之所以充不上电,是被厂家远程锁了。

王先生当时就懵了:“我这车是全款买的,根本不存在贷款逾期的问题,怎么会被锁呢?”售后人员告诉他,虽然他买了车,但并没有买电池,现在需要每个月交800元的电池租赁费,才能恢复使用。听到这话,王先生当场就傻眼了:“啥?买车还不买电池?这不是坑人吗?”电池本就是新能源车的一部分,他买了车,怎么能不给电池呢!王先生气得找来了记者,一起去找汽车销售公司讨个说法,还特意带上了购车合同和一份申明。申明上写得很清楚,电池的所有权是归王先生的。看了王先生的合同和申明后,汽车销售公司的经理张经理冷冷地说:“这个申明不是公司出的,是那个女销售私自盖章弄的,没法律效力。”

他还表示车子的电池本来就是租的,不是他无中生有,他们这儿就是这样!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中,王先生买了汽车,却被告知电池需要另外租赁,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告知义务,不能刻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王先生买车时,销售没有明确告知电池需要租赁,这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和交易惯例,对消费者重大信息有隐瞒。女销售擅自出具的申明有效吗,公司要承担责任吗?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虽然公司辩称是女销售个人行为,但申明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同时女销售还是公司员工,王先生有理由相信女销售能代表公司,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也称为表见代理。因此,即使申明是女销售个人所为,公司也要负责。如果涉事公司不履行义务,王先生一定要保留好所有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重庆所有的新能源出租车都不包含电池,很多网约车也是,这个就看当初怎么办理的。”还有网友说:“公司这不是标准的诈骗行为吗?也就是认为顾客怕麻烦,不起诉,才这么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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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讲述老白姓目己身边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