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北京,田女士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装修公司负责装修田女士的房子,总价54500元,工期60天。之后,装修公司开始装修。
干了一个月后,工人孟某开始白天干活,晚上住在田女士的房子里,其他工人都是回家休息。结果,一天晚上,孟某竟然死在田女士的房子里。警方认定为猝死,不属于刑事案件。
事后,田女士把装修公司告上法院,提出因为装修公司疏于管理,孟某违规留宿,死在新房里,导致新房成为凶宅,装修完她几个月都不敢住,给她造成精神困扰,要求装修公司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租金损失2.4万元。(来源:京法网事)
(本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判决结果见文末)
法律分析许多案件里,装修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死亡,往往都是把老板和房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绝大多数这类案件里,老板不是正规公司,而是个体包工头。这个时候,老板往往因为没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而房主也往往因为选任过失,被判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这个案件里,房主却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确实比较少见。
那么,房主田女士能够的获得赔偿吗?
这是一起侵权案件,装修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第一,田女士存在损害后果;第二,装修公司存在过错;第三,装修公司的过错与田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们针对每一个条件分析一下。
一、田女士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损害有多种,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这里田女士主张自己的损害包括房屋变为凶宅的财产损害,以及房屋变为凶宅给自己带来的精神损害。
那么,房屋变为凶宅是否会造成财产损害呢?
所谓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俗称,是指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虽然凶宅从科学角度来说,与其他房屋没有区别。但在客观实际中,却对房屋的价值有较大的影响。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是否属于凶宅,也属于必须披露的事实,否认很容易被认定为欺诈。
在这个案件里,装修工人在房子还没装修完毕时,就猝死在房内,就属于一种非正常的死亡,现在这套房子在客观上确实属于凶宅了。
而凶宅的价值低于普通住宅,属于客观情况,所以现在田女士确实存在财产损失。
但这个损失的大小如何确定,又是个问题,需要通过房屋价格评估才能确定。
在这个案件里,田女士还主张自己存在精神损失,这个损失可能客观上确实会存在。
但一般来说,只有人格权、身体权等与人本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受到损害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而财产权受到损害时,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获得精神损失抚慰金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房屋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所以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装修公司是否存在过错?装修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后,确实有权暂时占有房屋。但这个占有属于有限占有,只能基于装修的需要,而临时占有房屋。如果与装修行为无关,非必要情况,是不能占有房屋的。
而这名工人,直接将房屋用于住宿,显然超过了装修的必要限度。而装修公司对这种行为没有进行管理,显然是存在过错的。
三、装修公司的过错与田女士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毫无疑问,田女士目前的房屋贬值损失,是由于工人在新房内猝死。而这一原因,与装修公司疏于管理,允许工人留宿在田女士的房屋内有关。
所以,田女士的损失与装修公司的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田女士房屋贬值损失40000元,驳回了田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家子说房屋装修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大事,装修不好或者出了状况,必然会给业主带来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给业主惹来官司。所以,在选择装修公司时尽量选择正规装修公司,签订正规装修合同,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此类风险。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案例里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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