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新闻报道,称广西桂林,因拒不回国,9人被注销户籍。
此前,当地公检法司联合发布通报,督促当地非法滞留缅北人员回国,并在回国前7日报备、投案。并告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回国,将依法注销户籍。
现在期限到了,所以警方再次通报,对这9名拒不回国的滞留缅北人员,依法注销户口。
这当然是一件好事,是国家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一种强有力的举措。
但是,就是这样好的举措,还是有一些不太好听的声音。有人提出,“请问是依哪一条法律注销户口?”还说,“具体点,别整虚的。”
这显然是对这种举措不满了,不知道他是站在谁的立场发言,在绝大多数老百姓一片叫好的声音里,冒出这样的言论来?
但不管怎么说,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要求提供法律依据,也不能算是错误。
今天,家子刚好有时间,就给这些人普普法。
一、户口是什么?户口也叫户籍,是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档案文书。
在我国,办理许多事项时,都需要使用户籍作为身份证明。
但是,户口并不等于国籍。
一些出生在中国的儿童,没有落户前,虽然没有户籍,但仍然属于中国公民。
在许多情形下,一些人员也会因各种原因被注销户籍,但这并不代表其不具有中国国籍了。
比如说,军人入伍后,也会被注销户籍,这当然不代表他们不具有中国国籍。
而有些人虽然户籍没有注销,但可能已经没有中国国籍。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但由于一些情况下,国家并不会实时知道每个人是否获得外国国籍,这些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如果不自动报告的话,公安部门又没有通过其他途径知晓他们取得外国国籍信息的话,可能会仍然保留他们的国籍,这时就会出现一些人虽然取得外国国籍,但仍然拥有户籍的情况。
不过,如果公安部门知晓这种情况的话,应当注销他们的户籍。
二、长期定居国外的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由于户口在实际处理中,是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的,所以在之前管理严格的时候,如果长期不在本地,是要将户口迁入长期居住的地方的。
对于已经不再中国国内居住的人员,则要注销户口。
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就明确规定:“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不过,由于这些工作需要出境人员自动申报,所以实践中会出现脱节。出境人员不申报的话,就会出现虽然定居在国外,但是户口仍然存在的情况。
所以,之前在第7次人口普查前,广州、上海、重庆等多地都发布过通告,要求全面清理应销未销户口,清理的对象包括征兵入伍、出国定居、死亡人员、加入外国国籍等。
而现在这些长期滞留缅北人员,显然属于长期定居国外的人员,注销户口完全是一种正常的户口管理工作流程。
如果这些人将来回国,完全可以申请恢复户籍。
当然,如果他们敢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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