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第三期“行政审判讲堂”,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党支部书记、庭长耿宝建授课,副庭长梁凤云进行答疑。
耿宝建庭长介绍了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七个一”对下指导联动机制以及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务”为题,讲述了“比较法视野下的财产权保护与征收补偿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十二个具体问题”“司法实践中若干疑难问题”三方面内容。
在随后进行的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五个疑难复杂问题,梁凤云副庭长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了现场答疑,助推解决地方法院难题,统一司法尺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其中的问题四,正是目前律师界普遍关心、司法审判标准分歧很大的,律协对律师的处理行为能否行政诉讼的受案标准。
问题4:律师协会针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问人: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程雪飞)答疑意见:我们认为,律师协会对律师作出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按照该行为的性质来确定:
第一,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自律规范作出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作出涉及律师权益的行为,既有依据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业自治行为,也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行为。对于律师协会依据行业自律规范,例如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则,作出的行业内部纪律处分行为,应当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予以救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影响律师等实际权利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行诉解释》第2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律师协会为被告。例如,《律师法》第46条第1款授权律师协会行使八项职权,其中第五项是“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该事项属于法律授权律师协会行使的外部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而非行业自治管理事项。即,律师协会对申请人实习登记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以上内容综合来自: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案例案例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行终479号行政裁定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律师协会依据上述规定针对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属于依据法律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师协会对此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作为适格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的审理焦点是刘某的起诉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本案中,天津市律师协会针对刘某投诉作出的《处理结论通知书》系其依据律师法作出的行为。刘某对此不服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妥,故裁定撤销一审行政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案例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申3027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责;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不得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本案中,市律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李某某作出的被诉处分决定是行使行业自律管理权的自律性行为,为市律协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作出的外部行政行为。
案例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8行终127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若当事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律师协会为被告,进一步明确律师协会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的法定职责。据此,律师协会属于法律授权行使律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在本案中,济源市律师协会作出济律协纪处[2018]02-1号济源市律师协会处分决定,给予上诉人终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应当认定是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且该处分决定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上诉人对该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