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027】被女子冒用身份骗婚,可以去法院起诉民政局

幼萱谈社会 2023-11-09 06:07:02

#民法典小故事#【027】被女子冒用身份骗婚 可以去法院起诉民政局

案例南京小伙刘某通过相亲认识一名女子,两个月后两人闪婚登记,小伙给了女子9.8万元彩礼,但没想到结婚1个月女子就跑了。原来女子与他人合谋骗婚,就为骗取彩礼钱,后被警方抓获。小伙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没有受胁迫,不予撤销,小伙遂诉至法院。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小伙被骗婚民政局拒撤销2017年初,刘某通过相亲认识了“字某某”,俩人一见钟情。两个月后,刘某与“字某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刘某给了“字某某”彩礼9.8万元。沉浸在新婚喜悦中的刘某万万没想到,结婚刚1个月,“字某某”突然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刘某怀疑自己被骗婚遂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

经查,“字某某”的真实姓名叫赵某,赵某与他人合谋,冒充“字某某”与刘某相亲并结婚以骗取彩礼钱。2017年1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8年9月,刘某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其与“字某某”的结婚登记,区民政局以“撤销婚姻登记只限于婚姻当事人受胁迫的情形,除受胁迫的结婚之外,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均不予受理”为由未予撤销。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与“字某某”的结婚登记。

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与第三人字某某取得电话联系并制作笔录,字某某陈述与刘某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其本人,其和刘某没有见过面,当时是身份证丢失,但几个小时之内就挂失了。在其身份被冒用与刘某结婚登记之前,其已经在云南结婚。

江北新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关系的形成和对外发生法律效力,需经过必要行政程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本案中,到婚姻登记机关与刘某进行结婚登记的女士并非“字某某”。婚姻登记机关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注意事项作出婚姻登记,导致结婚登记对象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婚姻登记的内容客观上也不可能予以实现。区民政局办理的涉案结婚登记缺乏事实根据,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涉案结婚登记。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区民政局按照判决将涉案婚姻登记撤销情况在婚姻登记系统中予以载明备注。

律师说法:被骗结婚登记,可以法院判决民政局撤销登记婚姻登记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的行政确认行为,无论是被冒名登记的婚姻,还是受胁迫缔结的婚姻,均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其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名誉权的损害程度是相当的,对于假冒他人身份登记的结婚,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民政局的方式,予以撤销。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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