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没有继承权?

幼萱谈社会 2023-11-11 06:07:00

#民法典小故事#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 刘某与彭某均无配偶,双方于1996年开始同居生活直至2004年6月20日彭某去世。2001年,刘某与彭某共同出资建成房屋一栋,房屋宅基地以彭某名义申请并获批准,彭某去世后房屋由刘某占有。彭某在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母亲和两名子女(彭某甲、彭某乙)。2006年6月,彭某的子女彭某甲和彭某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二人为房屋所有人,彭某母亲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另外,刘某也主张对该房屋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和彭某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共有,并确定双方各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因此诉争房屋一半的产权为被继承人彭某的遗产。彭某的两名子女为彭某的法定继承人,对彭某遗产享有继承权,又由于刘某与彭某为同居关系,对彭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依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酌情将彭某拥有的房产部分分给刘某20%的份额。判决房屋产权归刘某所有,刘某补偿彭某甲和彭某乙继承份额折价款各5万元。

彭某甲和彭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彭某虽然和刘某存在同居关系,但彭某年纪不大、身体健康,还有工作收入和分红收益,生前并不需要刘某扶养,因此刘某实际上并未履行过扶养的义务,不能分得彭某遗产。 二审法院认为,彭某和刘某自1996年起同居生活至2004年6月20日彭某死亡,该长期同居的事实足以表明两人之间存有相互扶养的行为,一审判决酌情认定刘某分得彭某所留遗产20%的份额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因为没有婚姻关系,所以没有继承权,但是可以酌情分得遗产权。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又符合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且未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则无权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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