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南京发生凶案,警方花费17年寻找线索,凶手原来近在眼前

裂缝的光 2023-05-30 17:31:57

引言-案件回顾

有这么一个案件,警方等待了十七年终于找到了相关线索。

根据相关线索,南京警方从南京市跑到江苏淮安,又来到了山西省西安市,最终所有的线索又重新指向了南京市。

可谓是“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嫌疑人就在眼前啊!

那么,警方又是如何在十七年后发现了新的线索,在寻找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又经历了什么波折,是什么支持着警方绕了这么一大圈去寻找真相呢?

一、案件经过

2003年12月5日,南京市一公安局接到一通报案电话,来电者是一名男子,男子声称,自己的妻子在家中遇害。

警察接到电话后,迅速组织警力来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侦察,同时对报案人和目击者进行询问。

报案人称自己姓陈,是被害人的丈夫,自己和妻子都是普通上班族,日常接触人员较少,应该不存在什么仇人。

今天正好是周日,陈先生和妻子二人都休息,于是陈先生就像往常的周日一样,早早的约上自己的朋友外出郊游锻炼。

而自己的妻子由于还有未处理完成的工作,因此没能和陈某一起出去。

中午的时候,陈某和朋友们告别,准备回家吃午饭。

回到家之后,陈某用自己的钥匙去开门锁,却发现无论如何都打不开,按门铃敲门都无人回应。

陈先生心急如焚,到门外,拿起一块砖头将窗户的玻璃打破才进入房门。

进门之后,陈先生发现自己的妻子已经死亡了,陈先生悲痛万分,不敢相信。一段时间之后,陈先生冷静下来,拨打了报警电话。

听完陈先生的陈述,在现场进行勘探工作的警察也结束了工作。

警察表示,由于陈先生贸然进屋,对现场的破坏比较大,所以搜查取证的难度较高,但还是收集到了一些有用信息。

在侦查中,警方发现房间的门锁和插销都是完好无损的,这表明犯罪嫌疑人并不是通过暴力进入房间实施犯罪行为的。

被害人脖子处有明显勒痕,应该是被害人的围巾所致,这应该就是杀人凶手的作案工具,被害人应该是两个小时前死亡的。

同时,警方还在现场发现了一直烟头和几团纸巾,拿回警察局中进行鉴定,提取到了陌生人的生物信息。

但是在二十年前,我国还未能建设完整的DNA数据库,这些信息并不能准确的指定凶手的真实身份。

在对周边住户的询问走访过程中,有邻居指出,案发前后,看到一位年龄大概在四五十岁,梳着大背头,叼着烟的中年男子走进过被害人家所在的门栋。

当时自己是出门买菜了,回社区的时候又遇见这个人鬼鬼祟祟,惊慌失措的跑出社区。

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到更多的相关信息,无奈之下,警方将收集到的证据和相关人员的表述进行封存。

二、线索重现

案发十七年后,我国已经建立比较完善的DNA数据库,恰逢南京市公安机关针对沉积案件开展清案行动。

而这个案件也被拿了出来,警方经过对DNA数据库进行比对,发现与居住于江苏淮安的邵姓男子有25%的相似度。

但是邵姓男子此时只有五十余岁,而且案发期间他也没有来过南京,因此基本可以排除嫌疑,但是南京警方认为,既然与邵姓男子有基因相似度,有可能就是他的某位亲属。

于是,南京警方迅速安排人员来到江苏淮安找到这位邵姓男子,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位邵姓男子是被收养的,所以他的亲属并没有提供有用线索。

但是却发现了一张有关该邵姓男子的出生证明,其中显示邵姓男子本名姓朱,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阿房区公路30号,接生的医院为为后字二四四部队第一附属医院,即现在的西安市西京医院。

于是警方们又来到了西安市西京医院,但是管理人员说纸质出生档案超过30年就会被销毁。

但是警方没有气馁,而是着手从出生地址阿房区30号查起。但由于阿房区早已撤销,又给警方的侦查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于是,警方决定从死亡档案中寻找答案,在西安警方的指点帮助下,终于找到一位朱姓死亡人员符合邵某父亲的特征,更为关键的是,他的住址正是公路30号。

以此为突破点,警方在浩如烟海的档案中经过几天的排查,找到了一位符合特征的朱姓老人。

根据这位老人的描述,他的老家就在南京市六合区,至今还有很多亲戚定居在那里,更为重要的是,这位老人手中还有一本完整的朱氏家谱。

于是警方对这份家谱进行拍照后回到南京对家谱的成员进行排查,最终锁定了一位有犯罪前科的嫌疑人。

2020年八月,朱某被逮捕归案,他的DNA测试与在犯罪现场中采集到的几乎完全一致,警方开始对其讯问,希望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

起初,朱某还极力否认自己的罪行,但是在警方的沟通交流下,朱某完全供认了自己的罪行。

原来,案发当天,朱某路过陈先生所住小区时,被陈先生妻子的美貌所吸引,于是心生歹念,便悄悄跟随陈先生的妻子进入陈先生家中。

之后趁被害人不注意,溜进被害人家中,将门进行反锁,又抓住被害人脖子上的围巾使被害人昏厥,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没想到强奸过程中手抓的太用力,导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事后,朱某穿上衣服后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了,便慌忙逃窜,逃脱中,朱某特地选取了行人较少的窗户进行脱逃,在走出社区的道路上被目击者看到。

最后,朱某被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场时隔十七年的命案终于宣告破案。

三、法律分析

对于朱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罪没有争议,但是有的人提问说,被害人最后死了,为什么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对两个罪数罪并罚呢?

这就需要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了,强奸罪是指妇女不愿意与犯罪人或者不希望在某个时间地点发生性关系,而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犯罪行为。

构成强奸罪,需要犯罪行为人对妇女采取强制手段,这种强制手段要达到压制妇女反抗,可以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道反抗,在此条件下,对妇女实施奸淫行为。

在实施强奸行为之前,必然存在着一个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行为,例如将妇女打昏,或者给妇女下昏睡性药物。

而在这种暴力行为的实施阶段,就极有可能对妇女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但是,这种行为仍然属于强奸的行为,行为的目的和意图依旧是为了给强奸创造条件的。

如果此时妇女死亡的,那么妇女的死亡结果应当归属于强奸行为。

如果行为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属于强奸行为的,而是强奸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则应当对犯罪人进行数罪并罚。

例如,犯罪人在实施强奸行为中,被妇女顺手拿起身边的钝物打伤,导致强奸行为无法继续实施的,犯罪人恼羞成怒,为了泄愤,将妇女杀死。

此时犯罪人的杀人行为已经具有独立的杀人故意,因此不能再认定为强奸罪致人死亡,而应当以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行为人对妇女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应当是过失。因此,即便对此认定,也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行为人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实际上暴力行为是为了实施强奸罪的必备行为,仍应当认定为属于强奸行为,是强奸行为导致的妇女死亡。

因此直接认定为强奸罪即可,这符合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

同时,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刑法中规定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犯罪行为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的,根据其结果加重其处罚。

至此,我们还需要注意强奸罪致人死亡的其他相关条件。

例如强奸罪致人死亡的人只包括被害人,而不能是前来阻止的第三人。

如果是第三人前来保护妇女,制止犯罪,犯罪行为人为了“排除妨碍”,将前来阻止的人打成重伤或者将其打死的,则应当对犯罪人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对于强奸罪,一般而言是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而对于强奸罪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则可以判处最少十年的有期徒刑、更加严重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犯罪人朱某实施犯罪后脱逃十七年,抓捕归案后最初仍然企图和警官“打太极”来为自己脱罪。

可见其对自己的行为的严重程度没有清晰的认识和反思。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四、结语

近几年,积压案件逐一突破,而其中最经常看到的就是南京市警方,这其中固然有现代刑侦技术的帮助。

但是更重要的还是南京市警方的破案决心和对档案的保存和梳理,因此全国各地的警察队伍都应当向南京警方学习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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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千山万水

千山万水

2
2023-05-31 06:34

多让其垃圾活了17年,为啥还死缓啊???

裂缝的光

裂缝的光

何必作贱自己,敷衍了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