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子都知道,做了对不起他人、社会、国家的错事坏事要受到惩罚,如果得不到惩罚,或是惩罚不力的话,等于在纵容鼓励其及其他人继续或效仿做坏事,以后行业风气、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坏,好人在环境的逼迫下也会变坏。
谁也不希望生活在一个坏人得不到惩罚、好人越来越少的环境吧?可是,真的到了具体的执法司法之中,有人就不在乎这些了。
网上流传一份西安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2021年,刘某律师在代理某某公司诉某某公司案件期间,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送给张某某(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王某某之妻)现金30万元。
因刘某“主动配合调查取证,行贿金额较小,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问题,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纪检部门经集体研究没有被移送检察机关。案件被移送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后,5月20日,雁塔区司法局向西安市司法局建议对刘某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最终,西安市司法局决定对刘某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一直以来,律师行贿法官问题,成了法律行业的顽疾痼瘴,虽然人人喊打、文件上宣传上都是予以严惩,却一直落不到实处,见不了实效。尽管有关司法行贿受贿的司法裁判在裁判文书网上已经不予公开了,一些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也不予公开处罚律师触犯的刑事罪名的,可意外加偶尔曝光的个案,还是屡屡震惊了世人。
如此的行政处罚一经曝光,迅速引来了网友的围观,最大的质疑就是处罚为何如此之轻。一些所谓的“专家”及“律师”却在引用了一大堆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之后对记者讲,“'不予追诉'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不移送检察机关参考刑法中减罪情节”。
看了这些“专家”及“律师”的解释不免令人疑问,国家规定了刑法、行政处罚法律的目的,是为违法犯罪者开脱的吗?大家张口就来的,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他们是只字不提,说的都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如此处罚究竟有多低。
行贿30万不予刑事责任追究,处罚有多低
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也就是说,律师向法官行贿1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看,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免于处罚,只有“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行贿30万元,是不是“犯罪较轻”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但是,上述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能拿出30万元行贿法官的案件,会是什么案件,究竟给对方当事人会造成多大的损失,难道不需要调查清楚、法院认定吗?怎么在侦查阶段就给认定“行贿金额较小”而不再追究了呢?
行贿30万停业六个月,司法行政处罚有多低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可被纪检部门找到查处而移送的律师行贿,能认定为以上这些“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吗?
按照以上规定,只要是律师向法官行贿的,最低的行政处罚就是停业六个月,除非认定是情节严重,但又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认定。
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律师通过行贿法官而获得的“违法所得”的认定及处理呢?那些打着“有关系”、“要运作”的名义而动辄收取的几百万代理费,难道不是违法所得吗?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无不是说的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将“执法司法”领域的行贿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可具体落实呢?好不容易查出了一个律师行贿法官的,不仅没有从重处罚,反而是处处不予公示,处处“从轻”“减轻”处罚,而且还有一大堆的“法学专家”、“律师”出来“解释”。如此一路绿灯的多部门都在降级处罚,究竟是在打击,还是在保护?这样的现实,什么时候能扭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