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酒后开音响车内睡觉,被交警认定为醉酒,法院会怎么判

雪峰说法 2023-04-22 22:48:20

河北石家庄,民警巡逻时发现男子反锁车门睡觉,叫醒后闻到满身酒气,遂对其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达到醉驾标准,警方拟以醉驾为由,对男子进行处理。男子不服将警方诉至法院:我只是在车内睡觉,并没有驾驶!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事发于河北石家庄,交警大队民警巡逻时,在辖区一个小区附近,发现一辆状态诡异的车子,声音开得震天响,车灯却处于熄灭状态。

交警怀疑,可能是有人为躲避查酒驾而故意如此,遂走近进行观察,车内果然有一人坐在驾驶座上,看起来是在睡觉,交警想要车门,却发现车门处于反锁状态。

种种诡异现象,引发交警警觉,遂拍打车窗叫醒男子,车内睡觉的正是段军,发现交警在外面,赶紧开门走下车,民警闻到段军满身酒气。

于是打开执法记录仪,并掏出酒精测试仪,对男子进行呼气测试,结果显示段军已经达到醉驾标准,交警对段军展开询问,当着记录仪他承认自己在附近一家饭店喝过酒。

交警告诉段军,他的行为已经涉嫌醉驾,段军此时醉得厉害,迷迷糊糊中被带走调查,并按照交警要求进行抽血,血液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段军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85.79mg/100ml。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国的醉酒驾驶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段军已经远远超过,交警将段军约束至酒醒后,以醉酒驾驶为由,对段军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由于醉酒驾驶涉嫌犯罪,案件后续还要移送审查起诉,可段军清醒以后,觉得交警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自己没有酒后驾车,只是开着音箱在睡觉。

交警却认为,段军的行为已经足以认定为醉驾:一是段军坐在驾驶位上;二是段军确实已经醉酒;三是车辆开着音响,处于未熄火状态。

段军不服,向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段军遂将交警大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显然,这是一起行政诉讼,俗称为民告官,由于双方地位不平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交警要以醉驾为由处罚段军,必须提供相关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要对段军进行醉驾处罚,需要同时符合上述6个条件,否则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

1.适用法律方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第133条则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因此若坐实是酒驾,段军不仅要吊销驾驶证,还要判处1-6个月拘役。

2.法定程序方面。

交警执法全程有记录仪,并有呼气和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和相关询问笔录,不存在程序瑕疵。

3.职权和适当性方面。

查处酒驾醉驾,是交警法定职权,即使车停在小区附近,也属于公共区域,交警进行酒精测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醉驾吊销驾驶证也无明显不当。

问题的核心争议,在于事实认定上,交警觉得自己证据确凿,有执法记录仪、有血液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有询问笔录等。

可段军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交警开启执法记录仪期间,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因此反应迟钝、言语混乱,所作的回答不宜作为证据采用。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

有人认为,段军有没有酒驾,通过查看附近监控便一目了然,的确,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经过调取监控,段军确实没有开车的痕迹。

可交警的意见是,即使没有开车,但车辆确实已经启动,也应认为是处于驾驶状态,从十分严格的角度而言,这种论断并无错误。

但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本意,是防止驾驶员酒后行驶,对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段军的此种行为,并不足以造成这个危险。

最终,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只能认定段军存在饮酒后在机动车内睡觉,车辆处于发动状态的事实,但不足以证明段军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故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交警队对段军的处罚;一审败诉后,交警大队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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