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央化, 即由中央统一管理与行使司法权, 司法机关的人事由中央管理, 经费来源由国家预算, 中央财政统一划拨。以排除地方势力的干涉。英国司法中央化是建立在中世纪采邑分封制成熟的时期, 并在地方势力比较强大, 领主司法权存在的情况下逐步的将代表王权行使司法权的王庭的触手伸向了地方。
尽管中世纪英国的司法中央化并不十分完善, 地方割据势力的法庭依然存在, 王庭的财政得不到保证, 但是, 代表着王权的法官却替国王行使着对普通臣民的统治和管理,并在中世纪欧洲普遍的封建割据和领主司法权盛行的情况下,打开了一个中央政权的触角伸向地方的局面。
英国司法中央化的经过及其特点
英国的司法中央化确切的说从征服者威廉开始, 到亨利二世时期到达了一个顶峰, 并在爱德华一世时期最终形成。具体表现为亨利一世从“廷议”中分出专掌财务的、在威斯敏斯特与国库一起建立了固定的法庭, 并派出巡回法官代表“国王之廷议”, 并且司法程序已有相当的固定性;亨利二世颁布了诸多令状和敕令使得诉讼的程序固定了下来, 并且适用陪审制代替神断法, 颁布了克拉灵顿诏。
亨利三世时期,正式区分了财务法庭, 普通法庭和王座法庭;爱德华一世在威斯敏斯特第二法律中,扩大了令状的使用范围和巡回陪审的新制度。通过两百年的努力, 英国建立起了欧洲封建制度中所不曾有的中央化司法制度, 并促进了国家的中央集权。
作为联邦制国家, 美国在建国之后也进行了司法中央化, 也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联邦法院。然而, 和美国相比, 中世纪的英国的司法中央化带有浓重的时代特征。英国和美国的司法中央化均植根于原有的地方化司法之上。英国的司法中央化自诺曼政府建立起较强王权之时起;而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则是在1787年联邦宪法通过之后,在已有各州的法院系统存在的情况之下设立了联邦地方法院, 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
并且, 美国与英国都面临着相同的问题即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矛盾,地方势力也一直努力想保持自己最大的自主性。不过, 英国的司法中央化并非如同美国设立联邦法院一样是通过宪法这一国家的根本大法直接创设的, 而是随着王权与地方诸侯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变化结果而不断变化和调整。因此, 司法中央化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而是随着王权和诸侯权力之间的不断争夺以及势力的此消彼长而不断变化的。
司法中央化在亨利二世时期达到一个高峰,而约翰王时期因王权的衰落而有了一定的退步。其次, 英国司法的中央化与地方诸侯的司法权并不是彼此相容的, 甚至于两者一直是以案件的管辖权为争夺的焦点而互相竞争, 抢夺势力范围;而美国的联邦法院和每个州的地方法院彼此的分工以及管辖权都是有明确的界定, 彼此之间的职能以及作用是有非常明确的, 因而两者并非竞争关系, 是彼此相安无事, 互不隶属的, 只有在涉及到宪法的诉讼才会涉及到联邦最高法院。
最后, 中世纪英国的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现在的专职行使司法权的法官。他们恪守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 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在更大程度上是国王的一个行政官员, 代替国王维持地方的治安以及征收税赋。由此可见, 英国司法权的中央化是通过司法权对地方的渗透作为王权伸向地方的触角,并通过干涉地方日常事务从而削弱地方封建割据的诸侯的一个利器。
司法地方化的由来以及危害
司法权的中央化,与之相对的就是司法的地方化。中世纪的欧洲, 司法的地方化即体现为领主司法权。领主司法权成为了西欧封建统治的一个重要的特征,甚至于正是因为司法权的地方化, 使得西欧的国家一直处于分裂和割据的状态。领主的司法权的产生,与中世纪欧洲封建的政治上的领主分封制和经济上的封建庄园制是密不可分的。
欧洲的封建化在法兰克王国时期开始, 查理马特的采邑制改革改变了之前的无条件赏赐贵族土地的旧制, 代之以提供骑兵, 宣誓效忠, 并将采邑上的农民一同赏赐的采邑分封制。依靠这个采邑分封制,查理马特打败了来袭的阿拉伯骑兵的侵犯, 为日后加洛林王朝取代墨洛温王朝奠定了基础。
一开始的采邑分封制不允许世袭, 随后由于采邑制形成了事实上的世袭制, 以及分裂后的法兰克王国中央政权的虚弱, 法兰克的国王被迫承认了封底的世袭并授予特恩权, 将领地统治权和土地使用权集于一身。
中世纪的西欧, 当时王权衰弱,各封建主都具有独立行政司法权力,领主权的广泛存在使西欧封建国家在统一要克服更大的阻力, 有时甚至长期分离。司法地方化带来的除了使得审理案件不能公正审判, 无法真正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之外, 最为严重的即是透过司法地方化使得国家一直不能统一, 不能将中央政权政令不通, 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各个地区的交流, 并最终导致了国家的虚弱以及不断的战乱。
中世纪英国司法中央化的举措
中世纪最大的财富是土地, 因而土地纠纷非常之多。按照封建的习惯法, 封臣的案件英国在封君的法庭上受审。如果是在封君与封臣之间的纠纷则封臣很难主张自己的公道, 亨利二世将针对土地纠纷的案件全部划归王座法庭进行审理。
亨利二世将财产型案件的最大的部分,即土地类型案件的管辖权收归王庭,并排除了原先各自封君地方法庭的管辖,使得王权能够更加牢牢控制着封建时代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政治基础——土地, 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和管理。
令状是英国司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令状的颁布既体现了王权的强大, 又表现了中古国王主持正义, 公正审判的作用, 是一种向普通百姓展示王权的权威的一种做法。令状采取公文形式, 本来只是一种行政命令, 但后来也演变成为了司法文件。令状由于是一种固定的诉讼程序, 甚至对法律用语都做了规定, 并且在最大程度上排除了地方习惯法的适用。
令状由于确定了诉讼形式, 并确定了救济形式和权利的实现。与令状一起适用的是陪审制,陪审制由于代替了神断裁判法, 使得审判更加客观,事实的认定不再不可捉摸和带有神秘色彩。也正因为诉讼程序的便捷和客观, 使得王家法庭受理的案件大大超过了原先的地方领主的私人法庭。通过技术层面的革新, 王家法庭依靠自身先进的受理方式和审理方式在“用脚投票”中占得了上风。
诉讼实体方面对于中央集权的作用
王家中央法院及巡行法官的管辖权及权力自经亨利大为增加, 而后各地间所遵守的习惯暂得归于一致而英吉利之“通常法”。所谓“通常”者即通行全国法律习惯之意。普通法显示了统一的王权的威严。封建的领地均有自己的习惯法, 因而在封建领地审理案件时必然以领地的习惯作为断案的依据。
尽管对于案件来说有针对性强的特点, 可习惯的任意曲解很难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封臣等能够受到公平的判决。令状以及法官们的判例组成的普通法,使得法律能够摆脱地方的限制, 使得裁判的依据能够最大可能地排除地方的干扰。
王家法庭在对于地方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对王室财政收入的增加方面。中古英国的司法权具有西欧封建主义的特征, 不单指表现为国家的权力, 同时也是一种财产。可以为某个人所占有, 甚至转让出售。代表国王行使司法审判权, 主张“廷议”的王家法庭的也成为了英王横征暴敛的一个重要的堡垒, 成为了王室重要的财政来源。王室法庭“成为国王横征暴敛的工具”。
可以说, 王庭在地方的设置不仅仅是为地方的百姓提供了一个主持正义, 权利救济的场所, 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地方的百姓, 并能在经济来源上不仅仅局限于王室自身领地的税收,还能在地方封建势力对百姓的层层盘剥中分得一杯羹。
司法中央化得以施行的原因
英国能够在欧洲大陆普遍各国四分五裂一盘散沙的政治情形下,稳步的行使司法权, 与英国的封建王权在一开始采取了比较严密的控制有着很大的关系, 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诺曼政府对于英国政治格局的改变。诺曼征服对于英国的封建化进程有着大破大立的作用。诺曼征服不同于欧洲大陆是以内部的发展为封建化的主要原因, 而是基于外族的入侵。
正因为基于外族的入侵, 使得诺曼征服之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能够大破大立, 有别于之前的欧洲大陆的那种封建制度。征服者威廉从财产和政治制度两个方面,使得整个英格兰的政治力量重新洗牌。
在政治制度方面,征服者威廉以一种双层的制度去统治英吉利。 间接的,由臣属于他的封建藩属管辖;直接的, 由钦命的邑官及特派的大员, 如担任土地统计的个员管辖。这些巡阅各地的按察者, 亦为日后巡回审判官的先河。与此同时,他还改革了封建制度,使得层层分封, 但是每一层均负有对国王服兵役和缴纳供物的义务,由此使得地方割据势力对中央王权的向心力进一步增强。
在财产方面主要是针对土地的分配和调整。在中世纪的封建社会, 可以说土地占有的多少即为自身的财富乃至于政治实力的象征。威廉征服英国后, 忏悔者爱德华所占有的土地被他接收, 威廉声称凡曾经臣服篡君哈罗德者, 都丧失了他们所有的财产, 没收萨克森庄地而封赏给外来征服者之事,更借口变叛或其他更无足轻重之理由而没收英吉利人之田地。
除了针对大封建主的分封和控制, 征服者威廉还通过1086年进行的全国土地调查, 建立了全国土地受封自英国国王的概念。各领主的土地直接间接均受自国王, 国王是封建等级之巅,是全国土地的最高领主。从而在封建习惯与事实上都掌握了整个英国的最高权力。最后的统计结果被称为“末日审判书”, 意为对土地等财富的详尽统计使人感觉到如同在接受地狱审判一样, 王权对个人生活尤其是对个人的财富的控制可以说达到了细致入微的地步。可以说司法中央化这个直接伸向地方的国王之手,是建立在层层效忠于英王的新型封建制度之上的。
结语
英国的司法封建化,可以说是多种历史的因素聚集在一起而产生的历史的必然。中世纪的欧洲封建社会的一个突出矛盾即为中央王权与地方封建割据势力的斗争。尽管当时的司法中央化未必如今日所想那样的公平, 司法腐败和横征暴敛更是寻常, 但是司法的中央化使得英国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抑制了司法地方化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国家分裂,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日后英国民族国家的产生以及日后的强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