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许多案件的起因,仅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可当事人,往往却因为一时冲动,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本案发生在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罪犯田某某,男,1992年出生,青海人,有前科,2021年5月25日深夜23时许,田某某与被害人林华(化名)在珠海市斗门区某公司餐厅内,因饭菜分量问题 双方发生口角,田某某趁林华就餐完毕走到餐厅门口时,持水果刀(长约26CM)捅了被害人林华左腹部一下,林华被捅伤后跑出餐厅,田某某追赶至餐厅外部后,将水果刀丢弃在草坪内 ,经鉴定,林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21年5月26日,田某某被民警抓获。
2021年5月27日,田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1年6月9日被逮捕。
2021年8月10日,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法规,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田某某具有累犯、坦白的量刑情节,结合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本案被害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