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祸国殃民,具有传播性强,社会危害大等特征。
司法机关对于涉毒犯罪,情节严重者,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效地震慑了毒品犯罪。
本案发生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罪犯郑某,男,1975年出生七台河市,湖南郴州户籍,有犯罪前科。
2014年3月,被告人郑某在郴州市联系同案被告人王某(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联系同案被告人雷某寿(已判刑)帮忙购买。后郑某在王某、雷某寿的帮助下购得甲基苯丙胺2千克,驾驶王某帮其租赁的东风雪铁龙轿车将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运回七台河市,贩卖给他人。
2014年4月,5月,被告人郑某在郴州市联系同案被告人周圣某(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周圣某让同案被告人周某军(已判刑)帮忙购买。后郑某向周圣某、周某军购得甲基苯丙胺1500克,驾车运回七台河市,贩卖给他人。同年6月末,郑某在郴州市再次联系周圣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郑某向周圣某、周某军购得甲基苯丙胺2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400粒,带回七台河市,贩卖给他人。
2014年6月,被告人郑某在郴州市联系同案被告人邝某明(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在邝某明的帮助下购得甲基苯丙胺1500克,驾驶租赁的东风启辰轿车将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运回七台河市,贩卖给他人。同年9月,郑某在郴州市再次联系邝某明购买甲基苯丙胺1500克,驾驶租赁的吉利全球鹰轿车将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运回七台河市,贩卖给他人。
2014年12月,同案被告人某巍(已判刑)向被告人郑某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二人商定交易价格,某巍预付毒资8万元。后郑某到郴州市联系同案被告人谭某顺(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谭某顺向同案被告人刘某杏(已判刑)购得甲基苯丙胺1650克后贩卖给郑某。郑某驾驶租赁的起亚狮跑越野车将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运回七台河市,贩卖给某巍。
2015年1月,某巍等人分别向被告人郑某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后郑某驾车前往郴州市,向蒋某栋(另案处理,已判刑)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千克,向刘某杏购得甲基苯丙胺约2700克,后又通过谭某顺向刘某杏购得甲基苯丙胺1千克。郑某将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藏入汽车备胎,驾车运回七台河市。2月2日,郑某将藏匿甲基苯丙胺的备胎带至七台河市桃山区某巍租住处,郑某和某巍割开备胎取出甲基苯丙胺,郑某将其中约2700克贩卖给某巍,将约2千克贩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桦南县某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某巍租住处、七台河市桃山区某小区3单元302室某巍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2297.8克。
公诉机关查明,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郑某多次从湖南郴州共计购得甲基苯丙胺约14.8千克,甲基苯丙胺400粒,运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贩卖给他人。
2015年3月13日,郑某因此案被逮捕,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运输毒品案,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黑龙江省高院二审裁定,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18年12月28日,黑龙江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后,对上诉人郑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
2020年6月26日,最高院经复核后依法核准黑龙江省高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郑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最为突出,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郑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郑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