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了2000元支付女大学生包夜,他因交往过多而被女子举报强奸

白馬过隙弹指间 2023-08-21 17:01:01

卖淫。作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反思。性交易过程中存在健康风险、疾病传播等问题,这也是我国严厉打击性交易的原因之一,但社会上仍有部分人存在此类陋习。

陕西有一个人王某,犯了淫乱,嫖妓。随后,妓女以强奸罪向警方报案,甚至将其告上法庭。那么这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吧。

缺乏性教育就会误入歧途

王某出生于1993年,成长于一个普通家庭。和大多数人一样,他的生活可谓平静。直到2021年,一件极其耻辱的事情发生在他身上。王某不仅被判入狱,而且还没有和亲人、朋友面对面。

当然,王某自食恶果,不能怪别人。要怪的话,只能怪他的见不得人的坏习惯。

王某把小起扮演成一个性格温和、热情好客的爱心孩子,在父母的呵护下逐渐走红。上学后,我的学习成绩一直保持得还算不错,但孩子随口提出的一个问题却得罪了家长。

原来,当王某开始进入青春期时,他的身体逐渐发育,他对性知识变得非常好奇。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带着这个问题,王某向他们询问了许多有关性的问题。

这个话题出自一个无知孩子之口,让他的父母感到非常羞愧和尴尬,用含糊其词的话语把王某迷惑了。

王某从父母那里得到了答案,但他的内心仍然有很多疑问。他开始意识到,提起这件事是一件很尴尬的事,从此他就将这件事藏在心里。

不知不觉,几年过去了,王某长大了,又一件麻烦事让他感到十分郁闷。高中时,王某曾暗恋过他,但因学业繁重,他从未主动表达过自己的感情。

上大学后,王某终于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表达感情的机会,逐渐接触了更广泛的朋友圈,追求了自己喜欢的人。

结果令人沮丧,王某因屡次追求失败而沮丧,开始怀疑自己的能力和吸引力。

他有时会感到孤独,渴望有一个伴侣,但直到大学毕业才找到一个浪漫的伴侣。

此后,王某决定将注意力转向其他领域,寻找自己的幸福和满足。

他主修新闻传媒,到电视台工作后成为一名实习记者。几年来,他努力在工作和生活中保持着对生活的热爱,但他仍然时不时感到孤独。我们都知道,报名工作后接触异性的机会就少了,对于王某来说也是如此,多年都没有找到自己心仪的对象。

当他有生理需要时,他只能通过观看一些色情视频来自慰,久而久之,这对他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巧合的是,王某从朋友那里得知,他们有时会通过娼妓来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

王某听后不为所动,也没有透露什么,但此后,一些散落各处的网络卖淫信息和色情卡片引起了他的注意。

有一天,王某再也经受不住诱惑,抱着给其一次机会的心态,怀着紧张又兴奋的心情,联系了卖淫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预约了交易地点。完成交易后,一种前所未有的感觉让他上瘾,从此一发不可收拾。

卖淫反对被指控的强奸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王某时不时地采取嫖娼的行为,甚至以此来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简而言之,他沉迷于卖淫。

生活在这种状态下,更不可能找到女性朋友,于是王某就一直单身,久而久之就成了彻底的妓女。

工作之余,卖淫成了他的首要任务。为了赚更多的卖淫钱,他暗访上班,并利用记者的身份敲诈一些不法商人。以此为出发点,他以“报案”为借口威胁对方,这个方法给他带来了很多钱。

王某有了嫖资,嫖娼就越来越狠,特别挑选一些年轻漂亮的妓女。

时间来到了2021年,王某遇见了一位巧合自称三年级学生的妓女朱。

她迷人而美丽。

不久之后,王某以300元的价格与朱某一次性交易。随后,王某觉得对方不错,于是两人留下了对方的联系方式,以方便接下来的交易。

没过多久的周末,王某又痒了,就联系了朱。为了放松心情,他还索要了一个夜间包。价格是2000元。

2021年4月14日晚,两人按计划抵达酒店。王某再也受不了了,半夜与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后来,朱感到疲倦,自己睡着了,王某却显得不高兴。抽完烟后,他再次将朱某叫醒,并打算再次与朱某发生性关系。

朱对王某的行为感到有些反感,拒绝了他的要求。王某却有些执着。他认为既然这笔交易是在宝野身上,朱某就应该配合他,于是不顾朱某的反对,第四次与他发生了性关系。事情发生后,朱越气,就打电话警告王某这件事,好像要杀了他。

警察赶到后,王某拿出了与朱某的聊天记录,声称自己只是卖淫,不是强奸,并没有因为不懂法而欺负他。

警方侦破案子后,将王某移交给法院治疗。那么王某的行为算不算强奸呢?法律最终如何确定这一点?

法律分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的方法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花钱卖淫,与妓女朱氏协商后,同意通宵付钱,无限制地发生性关系。孔朱之间的前三次性行为,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发生暴力或威胁。

因此,王某此时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就孔朱的行为而言,淫乱嫖娼仍然是违法的。

虽然我国不存在卖淫罪,但这种行为仍被视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罚款、拘留。

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么王某第四次与朱发生性关系怎么可能呢?在我国,强奸罪的认定一般基于以下几点:

一种是非自愿的强奸罪,要求受害人未经同意发生性关系。如果受害者未经自愿同意而被迫进行性行为,则可能构成强奸。

二是无行为能力,即受害人因年龄、精神状态、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理解性行为的本质,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无法自行抵抗、拒绝性行为的,就可以构成强奸罪。这包括未成年人、发育障碍人士、精神病患者等。

三是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即强奸罪通常采用暴力、威胁、恐吓、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他人发生性行为。

这可能包括实际的身体暴力、武器威胁、言语或身体恐吓等。

第四是同意能力,即受害人必须有明确的同意能力。如果受害人因酗酒、吸毒等原因而无法做出理性判断或表示同意,其性行为就可能构成强奸。

五是持续性、重复性,即性行为持续、反复发生,且在此期间被害人不主动接受或者表示拒绝的,即可构成强奸罪。

综上所述,我们足以判断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在第四次性行为之前,朱某已明确表示拒绝,但王某仍强迫其发生性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强奸罪。

最后,即使王某和朱人事先约定了无限制的性关系,但这也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在审理时也不会认为是判决。依据。

强奸罪可判处3年至15年监禁,并可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可并处罚金。

因此,王某将面临至少三年监禁的风险。

在法理学上,许多人认为,一方面,卖淫是一种合法的商业交易,是一种自由选择提供性服务的行为,旨在满足人们的性需求。

他们主张从个人自主、性自由和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看待这种行为,并认为卖淫合法化可以带来规范和保护性工作者的好处。

因此,一些国家或地区将性交易合法化或部分合法化,但另一方面,许多人强烈反对卖淫。他们认为,卖淫违反道德和伦理,将性视为商品,剥夺妇女和男子的尊严,加剧性别不平等。

他们还担心卖淫可能伴随人口贩运和性虐待,从而损害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安全。因此,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政府都采取了严厉打击卖淫活动的政策,并认为其是非法行为。

对于此事您还有其他看法吗?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 阅读:11402
评论列表
  • 2023-08-21 18:33

    现在是不是个人都能写新闻,

  • 2023-08-21 18:45

    这Tm的是人写的文章?

  • 2023-08-21 17:42

    买卖都分不清的小编

  • 2023-08-21 18:04

    写的什么玩意

  • 2023-08-21 17:46

    这女没有职业道德

  • 2023-08-21 18:06

    渣男也欺骗吖,咋没事[得瑟]

  • 2023-08-21 17:50

    这女的也是无语了

  • 2023-08-21 18:20

    嫩不嫩[呲牙笑]

    719450575546 回复:
    謝謝老師們辛苦了首先感謝全國兄弟姐妹們一路培伴祝你大家一路平安為中國🇨🇳加油[点赞][点赞][并不简单][并不简单][并不简单][抱抱]
  • 2023-08-21 20:23

    卧槽,搞晕了

  • 2023-08-22 04:25

    现在都说男士强奸,只要付钱就购不成强奸。

白馬过隙弹指间

简介:说走就走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