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抵扣、勾选、申报、记账全攻略,小编都给大家整理好了,抓紧收藏学习吧!
01
哪些票据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通行费发票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特别提醒:
(一)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不得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二)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预存通行费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运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可以取得征税电子发票或者财政电子票据,参照上述第(一)项操作执行。
七、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02
哪些票据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03
进项税如何勾选?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勾选抵扣进项税:
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
二、税务数字账户页面,进入【抵扣类勾选】模块,在【抵扣勾选】标签页,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查到数据后在最左侧勾选框内勾选本次需要认证的发票(也可以点击全部勾选),点击【提交勾选】。
三、提交勾选成功后,进入抵扣勾选菜单右侧【统计确认】标签页,如果当前税款属期还未生成勾选结果的统计报表,可点击“申请统计”按钮进行统计。申请统计提交后系统将对纳税人勾选结果进行实时统计。
温馨提示:
申请统计菜单是蓝色的,则代表还未申请统计,需要先点击此菜单进行统计。
四、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需对统计表进行确认,点击【统计确认】按钮,出现确认统计弹窗,点击【继续】后确认统计成功,下方按钮变为【撤销确认】(所属期内撤销后可继续认证发票申请统计确认)
注:确认成功后可【打印】抵扣类勾选统计结果,并且【下载发票明细】
04
进项税如何申报?
进项税明细主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反映。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1-12行反映的就是我们当期申报的进项税,我们所有的抵扣凭证通过勾选确认、计算后都会填列到这里。
当然,如果企业还适用“加计抵减”相关政策,还需要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05
进项税转出如何做账?
一、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温馨提示:
成本费用科目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工程施工、主营业务成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如果属于处理以前年度事项,涉及损益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下同。
二、用于交际应酬、业务招待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用于集体福利或者员工个人消费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货物+进项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06
进项税易错知识点?
1.我公司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的情形,已进行进口增值税的代扣代缴,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按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申报抵扣。(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7行)。
2.我公司平时有购进农产品的业务,请问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计算抵扣?
答: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
提醒: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在领用当期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
3.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三方协议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4.保险企业收到修理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5.无车承运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6.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获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7.我企业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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