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餐醉酒骑车撞树身亡,家属索赔44万,法院判了

近日,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2023年7月4日中午11时许,须某与陆某、蒋某、陈某及其他人在常熟市某饭店聚餐,席间大家均有饮酒。饭后,须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离开。13时39分左右,须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失控,撞上道路北侧的绿化树。须某受伤严重,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须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醉酒状态。交警调查认定,须某醉酒后未能安全驾控车辆,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须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外,专业机构鉴定显示,须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后轮制动装置均已失效,无法正常工作。 须某离世后,其家属将参与聚餐的陆某、蒋某、陈某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家属认为,他们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须某醉酒,却未加以劝阻,放任他骑车回家,对须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庭审中,被告陆某称,此次聚餐由蒋某提议并买单,当天共7人用餐,12点多结束。蒋某还用他的手机叫须某前来。聚餐时,他与须某共饮五斤米酒,两人几乎平分,其他人则喝白酒,席间虽互相敬酒,但并无劝酒行为。陆某表示,平日里须某酒量不错,当时并未察觉他喝醉,且聚餐结束时蒋某也未提出送大家回家,因为大家都是骑电瓶车出行。 被告陈某表示,当天上午他去蒋某家喝茶,蒋某邀请中午一起吃饭。须某中途才到饭店,他并不清楚是谁叫须某来的,与须某也只是朋友的朋友关系。喝酒时,同样没有人劝酒,蒋某还先行离开五到十分钟。 被告蒋某则回忆,当天陆某和陈某先到他家喝茶,10点40分左右,他提议去外面吃饭。后来,蒋某的妻子前来结账并接他回家,1点左右到家后,才从陆某处得知须某出事了。蒋某称自己记不清须某具体喝了多少,大家都觉得须某酒量好,所以没有劝酒,他甚至还提醒过须某下午要上班,让其少喝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三被告的陈述,可以认定须某与被告陆某、蒋某、陈某及他人的聚餐活动的组织者系蒋某,其余人员均为聚餐活动的参与者。须某、陆某、陈某在聚餐活动中共同饮酒,在此过程中,无证据证明被告陆某、陈某存在劝酒、拼酒等过错行为,故认定陆某、陈某对须某的死亡没有过错。 蒋某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前来聚餐的人员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醒他人适量饮酒、合理劝酒,劝阻酒后驾驶车辆,并对饮酒过多的人员给予适当的照顾、护送,以保障其安全返家。蒋某没有提醒他人适量饮酒,致须某饮酒过多,并未及时劝阻酒后驾车行为,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须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须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身的状况、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具备自我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其仍然放纵自身的行为,酒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电动车上路行驶,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上述事实认定及情况分析,法院酌定蒋某承担须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的赔偿责任 ,而陆某和陈某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醉酒后回家路上发生事故死亡,共同饮酒人员是否均需承担责任,需要视各参与人员身份、在聚餐过程中的表现等分别确定是否存在过错。一般而言,组织者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包括宴请过程及时关注共同饮酒人员的身体状况,在发现存在饮酒过量的情况下,应及时提醒、劝阻,对醉酒后的人员负有妥善安置的安全保障义务。普通参与者承担的注意义务较低,普通参与者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他人的死亡不负预见性且不存在过错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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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志当美食家的友小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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