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仓山:超龄保洁员下班遇车祸身亡,工伤认定引争议

近日,福建省仓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超龄务工劳动者工伤认定争议案。案件中,超龄保洁员叶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却遭人社局驳回,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劳动关系认定以及工伤认定条件的适用上。 叶某于2021年8月2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保洁员,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2021年12月11日,叶某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疾驰的车辆撞击,经紧急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随后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叶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痛失亲人的叶某家属怀着悲痛的心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望能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抚恤,以慰藉逝者并缓解家庭困境。然而,人社局以叶某入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其与公司之间已通过民事判决确认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时事故并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等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一决定让叶某家属难以接受。他们认为,叶某在公司一直兢兢业业工作,虽然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工作内容与其他员工并无二致,在下班途中遭遇如此不幸,却得不到工伤认定,实在有失公平。于是,叶某家属毅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将人社局诉至仓山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且此情形不以是否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虽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但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应包含在内,人社局对相关条款存在片面理解。 结合本案有效证据及查明事实,能够证明叶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对叶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 本案的判决不仅为叶某家属讨回了公道,也进一步明确了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发展以及就业形式的多元化,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将为今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有力的参考和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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