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西昌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男子冒充民警,对招嫖女子进行罚款500元及香烟,并要求女子将其带到住处后发生关系。
1995年出生的孙明涛,高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15日刑满释放。
释放后的孙明涛并没有痛改前非,反而变本加厉。这天晚上凌晨3点多,孙明涛酒后路过西昌市毛线街时,看到在一家旅馆门口站着一名女子,孙明涛上前搭讪,得知该女子是拉客招嫖的。
孙明涛上前抓住李晓红,称自己为西昌市公安局宁远派出所民警,并拿出自己的驾驶证冒充人民警察证,孙明涛又假装打电话给其他民警说自己抓住了一名失足女,要对李晓红从事拉客招嫖行为进行罚款,李晓红见状信以为真,就给了孙明涛现金500元、一包100元钱的“大重九”香烟。
孙明涛见钱来得很容易,又见李晓红打扮得花枝招展,便想和李晓红发生关系,孙明涛对李晓红说要看她的身份证,李晓红的身份证放在出租房里,孙明涛要求李晓红带其到李晓红租房处。二人进入出租房后,孙明涛将李晓红拉到床边,李晓红迫于孙明涛“警察”身份,不敢反抗,孙明涛随即和李晓红发生了关系。
事后,孙明涛又以“领导要看手机”为由将李晓红的一部白色OPPO手机骗走后逃离现场。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717元。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孙明涛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当如何处罚呢?
释案说法
孙明涛有两个法律行为,一个是和李晓红发生关系,另一个是从李晓红处拿走500元现金、100元香烟以及手机,这两个法律行为如何评价呢?
孙明涛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孙明涛的真实身份并不是警察,而是冒充警察,使李晓红误以为孙明涛是警察,从而李晓红主动缴纳了罚款、手机等物品,从行为性质来说,是一种诈骗行为,但因孙明涛行使诈骗的手段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孙明涛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
孙明涛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有网友评论,发生关系的是失足女,并且当时女子也没有拒绝、反抗,如何是强奸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这里被害人的表现形式有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孙明涛利用的正是被害女子不敢反抗,孙明涛冒充国家警察,在李晓红出租房内,利用冒充身份的便利条件,压制被害人不敢反抗,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在量刑方面有以下情节:
一、孙明涛不知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二、孙明涛归案以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对孙明涛应当强奸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哦!(文中名字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