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决定对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继续行政处罚。大家都以为这件事就此尘埃落定了,但没想到,在最近事情再次有了反转。
首先,我们需要清楚事件的始末。
此前,北京市朝阳区市场质检管理局就认为,北京小鹏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利用了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从而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力。所以会增加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的成本以及负担,是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最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第十五条,对当时人进行警告,处罚3000元,同时改正违法行为。
但最后,这件事却在法理界引起了极热烈的讨论。随着“异地仲裁、排除诉讼选择的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以小鹏汽车被行政处罚案为视角”专家研讨会的顺利开展,其中就有很多律师、教授对此处罚表示异议。
朱列玉律师就给出了观点鲜明的发言,他认为这对小鹏的处理是存在有严重问题的,因为不论是全球的司法共识还是国内相关法律规定,都不应否认当事人设定仲裁排除司法管辖条款的效力。
而黄忠顺教授也表明了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区别,认为小鹏提供的异地仲裁、排除诉讼选择的条款都应属于格式条款。换言之,是否侵害消费者选择权,还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查,而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再者,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北京小鹏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是合乎更高层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侵害消费权益行为处罚行为》处罚。
而除此以外,还有不少专家都表示对此处罚的异议。不得不说,随着各方意见的放出,对整件事的法理问题也逐渐水落石出了。显而易见,从大家的分析、论据、以及给出的法例依据来看,整件事,或许很快就有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