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一男子涉嫌酒驾、拒不配合、辱骂殴打执勤交警...

祥爱临汾 2024-06-19 17:15:20

6月13日,襄汾县公安局快速破获一起妨害公务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有力维护了公安民辅警的合法权益和执法权威。

经查,2024年6月12日22时许,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带队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巨某生有涉嫌酒驾行为,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时,该巨某生拒不配合。在强制带离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巨某生撕扯并辱骂、殴打执勤交警,致使三名交警身体多处不同程度损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巨某生(男,襄汾县赵康镇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襄汾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提示

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在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对执法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申诉,不要在现场有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任何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或者以暴力方式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襄汾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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