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展开法律程序,取决于所提起的诉讼的性质和所需的救济。通常,事实争议多且复杂的诉讼,选择传讯令状;其他情况可选择原诉传票。大多数的民事诉讼均以传讯令状展开。二者适合的具体案件情况如下:
1. 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
凡诉讼涉及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或死亡之赔偿、财产损毁之赔偿、以至一般涉及案情事实之实质争议的案件,均须以传讯令状 展开诉讼。
一般涉及事实争议的例子包括:被告人是否欠下你一笔债项;如有的话,欠款又是多少?被告人是否损坏了你的货物 / 财物?被告人是否没有履行一项合约订明的责任?
2. 原诉传票(ORIGINATING SUMMONS)
一般而言,若诉讼各方只是要求法庭就某些法律论点的争议或法律文件内某些词语的诠释的争议而作出决定,但于案情事实上却没有争议(或只有轻微争议)的话,该诉讼便适宜以原诉传票展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诉讼是以原诉传票开始,但法庭发觉案情事实的争议颇大,便可以就诉讼应该依循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使诉讼犹如以传讯令状开始般进行。如有这种情况,法庭会给予适用于传讯令状之法律程序的指示。
如果你仍然不清楚到底应以传讯令状还是以原诉传票展开诉讼,便应在呈交文件到法庭前先寻求初步法律意见。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