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分公司可以,子公司不可以。
在探讨供应商中标并签订合同后,是否可以由分公司或子公司履约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分公司履约在法律上通常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分公司被视为总公司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根据《公司法》第14条和《民法典》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和总公司在法律上是一体的。
相比之下,子公司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供应商(母公司)中标并签订了合同,它不能将项目转让给子公司履约,否则这将构成违规的项目转让行为。注意事项尽管分公司履约在法律上没有障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考虑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有限制性条款,例如禁止分公司履约,那么即使分公司在法律上可以履约,也可能因为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不被允许。
综上所述,供应商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可以由分公司履约,但不能由子公司履约。同时,需要注意遵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