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木股份: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
一、问询问题
关于返利。
申报材料显示,采购返利系品牌商根据采购订货指标,给予服务商一定比例的返利,报告期各期公司返利金额分别为299.00万元、77.95万元、221.44 万元和16.60万元。
二、问询回复
公司对返利各环节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其合规性、是否与行业惯例和同行业公司处理方式基本一致,公司期末应收款项中未包含应收返利金额的原因
1. 公司对返利各环节的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与采购数量、采购金额或者付款金额相关的折扣,均作为采购返利。公司于各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与供应商约定的返利政策及比例计提采购返利,根据供应商不同的核销方式,账务处理分别为:
(1) 以抵扣货款形式兑现(主要为开云瑷维)
部分品牌方将采购返利通过抵扣采购货款形式兑现,此种情况下公司计提采购返利时直接冲减对品牌方的应付账款,对于应付账款不足冲减部分,其实质上可以抵扣未来需要支付的采购款,公司将其作为预付账款核算。对采购返利所对应的存货,若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实现销售的,则返利金额冲减期末存货余额,反之,则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计提采购返利
借:应付账款/预付款项
贷:存货/主营业务成本
2) 兑现采购返利
如计提金额与实际兑现金额无差异,兑现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如有差异,则将差异在兑现当期按上述 1)的分录或相反的分录将计提金额调整成实际兑现金额。
(2) 以货物奖励形式兑现(主要为友昌集团)
部分品牌方将采购返利通过货物奖励的形式兑现(以下简称货返),此种情况下公司根据与品牌方确认的返利金额,具有无条件提取与返利金额等值的品牌方商品的权利,因此,返利实质为品牌方销售行为的商业折扣。
以季返为例,公司每季末依据与品牌方的约定,根据采购付款目标和实际采购付款情况、品牌方的确认文件等,按季与品牌方确认返利金额,并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同时,由于返利本质上是品牌方销售行为的商业折扣,公司获得的返利实质上是对采购成本的调整,返利金额冲减当期存货采购成本,若当期采购的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实现销售,则返利金额冲减期末存货余额,反之,则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各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当期返利金额,结合当期销售情况,按加权平均法计算调整期末的其他流动资产、存货,以及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报告期内,公司返利商品验收入库后,增加当期存货,减少其他流动资产。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 计提采购返利 借:其他流动资产
贷:存货/主营业务成本 2) 兑现采购返利
借:存货
贷: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公司取得了品牌方的相关返利确认资料,且期后已将与返利金额等值的品牌方商品验收入库,因此截至报告期末将尚未从品牌方提货的返利金额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综上所述,由于上述两种不同形式确认的品牌方为促进销售给予的商业折扣,相关返利在存货与成本之间分摊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 公司返利的合规性
(1) 返利系公司与品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公司已经如实入账。
根据公司与品牌方签署的业务合同,双方就返利的实现条件、计算方法、返利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约定,且该等业务合同已经双方签署,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司就从品牌方处所取得的返利均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不存在账务处理与公司所取得的返利不符的情形。
(2) 返利系我国法规允许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 定的情形。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 年 11 月 1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0 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品牌方给予公司的返利,首先系以明示方式在合同中已具体约定;其次,返利属于品牌方或其授权经销商给予公司的折扣;第三,公司已经根据所取得的返利如实入账,不存在账务处理与实际取得返利情况不符的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亦对上述商业行为进行了确认。
3) 税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的返利实质上为品牌方销售行为的商业折扣,品牌方按月根据扣除返利后的销售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公司,公司据此进行申报抵扣。公司返利的相关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返利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公司获得品牌方返利的行为合法合规。
3. 是否与行业惯例和同行业公司处理方式基本一致
选取在境内已上市或过会且有公开披露采购返利会计处理的壹网壹创及凯淳股份作为同行业公司,与公司的采购返利会计处理进行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摘自相关公司公开披露信息)
壹网壹创
公司的采购返利均为货返,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其他流动资产
凯淳股份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返利计算方式计算返利,在与品牌方对账确认后,最终确定返利金额。若相关返利金额对应的采购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实现销售,则对应返利金额冲减期末存货余额,反之,则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1. 以月返为例,公司每月末依据与品牌方的约定,根据采购付 款目标和实际采购付款情况、品牌方的确认文件等,按月与品 牌方确认返利金额,并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
2. 若当期采购的货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实现销售,则返利金 额冲减期末存货余额,反之,则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每期期末,公司根据当期返利金额,结合当期销售情况,按加权平 均法计算调整期末的其他他流动资产、库存商品,以及当期主 营业务成本;
3. 报告期内,公司返利商品验收入库后,增加当期存货,减少通过对比,公司采购返利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均是根据与品牌方约定的返利计算方式计算返利,如相关返利对应的采购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实现销售,则对应返利金额冲减期末存货余额,反之,则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成本。
4. 公司期末应收款项中未包含应收返利金额的原因
如本说明九(三)1 所述,公司主要有两种返利兑现形式,一种是以抵扣货款形式兑现,计提时直接冲减了对品牌方的应付账款;另一种是以货物奖励形式兑现,计提时借方计入其他流动资产。上述两种方式计提的返利均未通过应收款项核算,因此,公司期末应收款项中未包含应收返利金额。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
(四) 不同品牌方的返利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同一品牌方的返利政策报告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与品牌商的返利政策系综合考虑采购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政策、目标销量、品牌知名度等因素后的商业谈判结果。一般情况下,尚处于成长期、市场知名度不高品牌,为刺激销售,会倾向于通过高返利政策刺激分销商销售。整体而言,不同品牌方的返利政策存在差异,壹网壹创、凯淳股份等可比公司均存在该种现象,符合行业惯例。
对于同一品牌,报告期内亦存在返利政策的变化。对于成长型品牌,如 Swagger,由于品牌初期销售规模较小,合同约定的各年度采购额目标呈快速上涨趋势;对于成熟品牌,如贝亲,公司与品牌商根据上一年实际销售情况对下一年的具体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总体而言,同一品牌不同期间的返利政策、计算方法基本稳定,公司每年获得返利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不存在重大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