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然人郑某第35类“清新强力”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3-07 17:26:14

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6806604号“清新强力”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本案第8635899号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该商标作为本案的引证商标效力待定,若引证商标被撤销,那么该商标将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申请人之间关联紧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系列商标,申请商标不仅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也是申请人系列商标打造版图重要的一部分。

四、申请商标设计独特,采用刘梦吟书法行楷简体,字体的每个锋都特别锐利,现代化气息浓重,适合各种时尚,而且创意时尚。而引证商标采用方正字迹-李凤武行书,是一款手写风格的钢笔字体,字体书写流畅,潇洒大方。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形设计完全不同,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6806604号“清新强力”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清新强力”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申请商标的含义、外观等进行分析,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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