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2797448号“图形”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以明确的艺术化字母“H”为识别的核心,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图形”是申请人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枚相关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经核准注册,可见申请商标对申请人的重要性。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图形”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了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保证商家提高商品质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2797448号“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图形”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