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恺睿教育发展第41类“恺睿”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5-03-08 17:24:54

商标驳回复审,就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请求重新审查的行政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申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程序,而如果错过了,那您的商标将面临被无效的风险。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857179号“恺睿”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唯一第18041386号引证商标“铠睿”提出撤三申请,使其权利状态极不稳定。况且经查询,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上海铠睿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已于2021年03月24日被注销,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被新的权利主体所继承和使用。所以,引证商标已近两年未进行实际使用,没有发挥商标应有的使用价值,不应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设计而成,经过申请人十几年的使用,使得申请商标早与申请人形成了独立的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若申请商标不被审定公告并核准注册,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

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企业字号设计而成,至今已使用近14年,早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独立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857179号“恺睿”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恺睿”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区分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性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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