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傍晚时分,位于江苏常熟莫乃桥公交站的附近有一个身穿环卫服的老人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地上一滩血迹。
这时开来了一辆即将要进展的公交车,车上一个名叫小涵的小姑娘见此情景赶紧下了车。她当时有一种预感觉得地上躺着的那个人有点像她的爷爷。结果感觉没有骗人,躺在地上的人真是小涵的外公。
老人家当时已经奄奄一息,对于人们的呼喊已经没有了反应。小涵马上打了报警电话。小涵的家就在事发的莫乃桥公交站对面,听见女儿的呼喊,小涵的妈妈赶了过来。一刻钟后,120急救车赶到把老人送进了医院抢救。但医生告诉家属,老人生还的希望很小。
家人不明白,大白天的路上也没有泥泞,老人怎么就倒在了地上,是他摔了,他为什么会摔?老人虽然年近七十,但是身体很好,不是那种疾病缠身弱不禁风的老人。
案件调查
随即警方也展开现场勘查。事发路段是一条乡镇公路,南北走向两个车道,事发的莫乃桥公交站位于路的东侧。公交站以北10米的路边就是老人倒地的位置,现场发现了老人留下的血迹。血迹旁边有一道新鲜的刮痕,像是一辆车电瓶车倒地的刮痕,由深到浅,而且非常细,宽度不到1公分,长度不到5厘米。
既然地面有疑似车辆造成的刮痕,警方推测小涵爷爷的死可能与交通事故有关。不过奇怪的是地上找不到任何车辆碰撞造成的散落物,而且事发时老人是仰面躺倒在路的东侧,头朝南,脚朝北,头部的朝向与这一侧车道的车辆行驶方向恰好相反。所以调查案件的警察也不敢确定老老人是自身倒地的,还是有其他交通事故引起。如果这真是一起交通事故,那这起事故也实在太过古怪。
现场勘察没有太多的收获,而在医院里老人的生命体征越来越衰弱,医生一夜的抢救还是没能挽回小涵爷爷的生命。第二天清晨,因头部伤势过重,老人不幸去世,享年69岁。
小涵的爷爷姓陈,村里人叫他陈老伯。陈老伯生前是环卫工人,平时他上午做环卫工作,下午到地里种菜。在家人的印象里,陈老伯身体硬朗,平日里总是乐呵呵的。
小涵的父母过去常年在外打工,小涵是陈老伯一手带大的。祖孙俩感情很深。这几年小涵在常熟市区上大专,每天放学搭公交车回村里。陈老伯生前常会在公交站等孙女回家。但那天下了公交车的小涵看见的是一个倒在路边奄奄一息的老人。
事发的莫乃桥公交站离陈老伯家只有一百多米,家人在二楼可以清楚的看见陈老伯倒地的位置。当时如果陈老伯能大喊几声,在家做饭的女儿也许就能听见,并赶过去救她。可显然老人是突然遭遇了不测,没有了喊叫的能力,这短短的距离也就让一家人生死相隔了。
很快尸检报告出来了,结论有些令人意外。法医发现陈老伯是死于严重的颅脑损伤,但在老人身上除了后脑勺的一处头皮血肿之外,法医没有找到其他明显的外伤,头皮甚至没有裂伤。
根据伤情法医判断老人当时是由于某种原因,突然仰面向后跌倒,因后脑勺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死亡。从受伤的情况来说也像被撞飞的那种感觉,也不能排除他是自己倒地。也就是说陈老伯有可能是自己摔在路上,或者他是被人推倒的,或者是被车辆剐蹭倒地的。
不凑巧的是事发路段比较偏比,路上没有监控录像。警察询问附近的村民没有找到目击者。当时小涵在公交站下车时,公交车司机也只是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陈老伯。此前老人是怎么倒地的,没人看到。
当天陈老伯是下午5点20分左右出门,5点44分小涵在公交站发现他倒在地上。这期间的24分钟属于上下班高峰期,许多从常熟市区开往临近郊县的车辆都要经过这条路。出事的时候老人身上穿着橙色的环卫工作服,颜色很醒目。
警察顺着老人倒地位置沿路往南走一个路口发现了一个摄像头,摄像头对准的这个位置距离事发地点只有七十多米。在事发地以北280米处,警方又找到了一个探头,这个探头能拍到经过事发地点的每一辆过路车辆。
老人倒地位置是在东侧车道,经排查当时共有15辆汽车和三辆电瓶车经过这条车道。警方挨个打电话过去问有没有看到一个老头倒地,15辆汽车的司机都说当时不曾看见有人摔倒,唯一提供了线索的只有一辆大众车的车主。
他记得当时看到过一名老人在路边行走,而被害人穿的是一个橘红色的环卫的衣服。在路边走的人当时也不多,他对这个衣服印象比较深刻。
在这位大众车主提供的行车视频里,警察找到了那名行人的影像就是陈老伯。视频里身着环卫工作服的陈老伯正走向前方不远的莫乃桥公交站。这段画面拍摄的时间是5点40分,四分钟后老人就已经倒在地上了。
但大众车从老人身边驶过了,行车视频没有拍到异常,这一信息足以确定案发时间就在5点40到5点44分之间。如果陈老伯是因为交通事故而倒地,那么肇事车应该就行驶在这辆大众车的后面。
当天5点40分36秒,大众车开过后紧接着开过了三辆机动车和一辆电瓶车。其中一辆白车引起了警方怀疑,警方发现这辆车之后在其他监控中留下的影像他的右侧反光镜是折叠进去的,而且在他车的右前侧还有一些黑色划痕。
警方调出这辆车前一天的视频监控,发现后视镜正常,车上也没有黑色刮痕,警方推测是否就是这辆车撞到了陈老伯,而撞击的位置就在右侧后视镜。
经查,别克车主名叫陈某华,20岁,家就在常熟。警察决定登门向他询问。警察们勘查发现他的反光镜已经正常了,车子右前侧的黑色痕迹有明显的擦拭痕迹。陈某华爽快的承认了交通事故,警察立即把他带回交警大队询问。
不料细问才发现陈某华所说的事故跟他们正在调查的案件并不是一回事。按照陈某华的说法,他出事也是在莫奈桥公交站附近。当时有一辆电瓶车拦在前头,他想从左边绕过去,但就在超车过程中对向车道上一辆货车开了过来。他碰到那辆货车就往右边打方向,结果撞到了一辆电瓶车。
陈某华承认他是撞了人,但撞的并不是走路的老人,而是一辆电瓶车。因为害怕而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立刻开车离开了现场。
对陈某华的说法警方很怀疑。监控画面显示当时陈某华的白色别克车和前头的灰色大众车相距不超过10秒钟车程。既然大众车的司机看到了走在路边的陈老伯,紧随其后的陈某华就没遇上吗?
警察对陈谋华反复询问明,他坚持说他只是撞了一个电瓶车。但是当天并没有被撞的电瓶车司机向警方报过案。
从事发地监控中看,当时经过事发路段与陈某华同向行驶的电瓶车一共有三辆,其中的确有一辆车的司机与陈谋华描述的类似,也穿了一件橙色的衣服。这辆电瓶车在进入事发路段时与身后陈某华的别克车相距只有10秒钟车程。如果陈某华所言属实,他撞的应该就是这辆电瓶车。
在通过监控追踪电瓶车的过程中,警方也在寻找案件其他的突破口。据陈某华说,他是为了闪避对向车道的一辆货车才撞到电瓶车的。如果能找到货车司机,他应该可以证明陈某华的说法是否真实。在常熟市的一家纺织厂,警察找到了货车司机。司机记得很清楚,那天那条路上确实出过事。司机回忆车快开到莫乃桥公交站时,他和对象车道的一辆白车会了车之后就出了事故。司机记得电动车倒了,骑电动车的是一个穿黄衣服的人。
货车司机的回忆佐证了陈某华的说法,看来陈某华撞到电瓶车应该是真的。不过货车司机也说当时没有看见路上有行人摔倒。
也许陈某华真的与陈老伯之死没有关系。此时警方想起了事发现场那道疑似电瓶车留下的刮痕。监控显示这辆电瓶车是紧随拍到陈老伯影像的大众车之后的,也有可能是这辆电瓶车撞倒了老人。
案件明确
通过监控追踪,警方确定了电瓶车那天出发时的大致位置。通过摸排在一个在建工地的门口找到了监控中的那辆电动车。电动车车主姓许,是建筑工地做门卫的。回忆起那天被车撞时,许师傅很气愤。
许师傅说,当时有个老人正在莫乃桥公交站北侧的路边徘徊,他骑到老人身旁时,左后方有一辆白车突然向右转向,车身上的后视镜撞到了他,他在往右边倒的过程中间又把那个老人带到了,而那辆撞人的白车没有停留就开走了,那个老人当时什么情况许师傅也不知道。
徐师傅自己受伤不太严重,而且认为自己也只是个打工的,他怕担心要一个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师傅抛下身旁倒地的老人骑车离开了现场,事后他也没有向警方报案。
经司法鉴定,许师傅的电瓶车与陈某华的轿车确实发生过碰撞和刮擦。警方判断,事发时陈老伯应该是被电瓶车撞到腿部失去平衡,仰面向后跌倒,因此造成了头部重伤。
很快警方将陈某华刑事拘留。面对讯问陈某华说当时事发后,他通过车内的后视镜观察过后面路上的情况。他坚持说当时没有看到倒地的陈老伯。
陈某华的说法,警方认为也是有可能成立的,因为毕竟电瓶车主和被害人他们穿的衣服颜色是差不多的,两个人倒在一起就容易看不出两个人。
案件结束
2017年10月30日,警方对这起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陈某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许师傅对事故不承担责任,但是考虑到电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也并没有报警,并在事发后逃逸,警方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许师傅的逃逸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天,罚款1000元。
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陈某华批准逮捕。此外,由于肇事逃逸,陈某华还将面临终身禁驾。陈某华,20岁,事发前一个月刚参加工作,考取驾照也不过才四个月。没想到新司机刚上路,驾车生涯刚开始,他就闯下了大祸。
事故真相虽已查清,但陈老伯家人的伤痛还难以抚平。在警方调解下,目前陈某华已对陈老伯家人作出50万元的民事赔偿。
案件分析
陈某华是肇事逃逸,这是确认的。这个许师傅既是受害者又是逃逸者,他们两个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从这个相关的证据来看,实际上是陈某华撞了许师傅,然后导致了这个交通事故。因此直接的责任人就是陈某华,许师傅在这里边儿仅起了传动作用。但是因为他也逃逸了,所以也是有过错的。如果他不逃逸的话,陈老伯未必会死亡。不过陈老伯被撞的这个事故不是他导致,所以他在这里边不承担责任。
陈某华因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又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因为有被害人的死亡就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后一般的责任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问题是本案里边的陈某华在肇事以后逃逸,这种行为就要加重责任,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事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除了刑事责任,肇事人还要面临民事赔偿。
在本案里直接责任就是这个陈某华所导致的,而这个许师傅本身不是不是肇事者,所以他就不用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应该由陈某华来承担。
许师傅在这案件里边本身也是受害人,因为陈某华撞了许师傅以后导致许师傅受到损害,陈某华也要对许师傅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陈某华要对两个人做出民事赔偿。
结束语
这个交通事故有点特别,虽然讨论起责任来稍微有那么一点复杂,但是有一点是非常清晰的,就是不管怎么样撞了人不能逃逸,对生命不能漠视。本案当中,如果陈某华和许师傅两个人当初不逃逸,也许小涵爷爷的生命就不会逝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