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接收诉状一律出具书面凭证,不得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

军哥说案子 2024-10-27 09:28:37
立案登记制,依然是现今应该依法执行的规定。一律接收诉状一律出具书面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法〔2015)8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知识点: 1.法院应当是一律接收诉状。 2.法院应当是一律出具书面凭证。 3.应当是登记立案,而不是审查立案。 知识点拓展: 4.立案登记制,审查证据证明力、证据是否充分均没有法律依据。 5.在立案审理前,以证据不足裁定不予受理,在立案登记制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6.立案审查制,已被唾弃,即被案件登记制取代。 若受诉法院不遵循立案登记制的,原告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依据为《规定》“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效果则,因时、因事、因地而异。按照规定上级法院在15日内,将情况反馈原告。@军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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