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君悦豪庭房产纠纷:赠送面积变泡影,消费者何去何从?

揽星辰入梦 2025-02-10 10:51:19

近日,邢台市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购房者常女士因购买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开发商河北宏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埔公司)签订的君悦豪庭loft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然而,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未能如常女士所愿,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还引发了公众对地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2023年4月,常女士在宏埔公司君悦豪庭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下,看中了位于邢台市信都区后炉子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C-S3号楼盘的一套公寓。该公寓建筑面积60.02平方米,套内面积36.65平方米,层高4.79米,可做成双层的Loft公寓,且销售人员明确承诺二层将有10.08平方米的走廊面积作为赠送。这一承诺对常女士来说极具吸引力,因为她计划将这套公寓用作办公兼居住,赠送的走廊面积可以设置成书房或茶室,大大提升了房屋的实用性。

基于这份信任,常女士于2023年4月24日向宏埔公司交付了8000元定金,并在随后的时间里分 两次支付了共计300000元的购房款。然而,就在她准备支付最后一笔100000元款项前,她入楼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承诺的大相径庭。

2023年12月,常女士从销售口中震惊地得知,二层承诺赠送的10.08平方米走廊面积竟然不存在,而且套内面积里竟然有一根宽25公分、厚30公分、长3.6米的突兀横梁。这根横梁严重影响了二层的空间使用,使得原本计划中的书房或茶室成为泡影。面对这一变故,常女士深感震惊与无奈。

发现问题后,常女士第一时间与宏埔公司进行了沟通,在确定协商无果后,常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3年12月,常女士将宏埔公司诉至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宏埔公司退还已付购房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宏埔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承诺赠送走廊面积,但该赠送面积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且常女士支付的购房款也并未包含该赠送面积的价格。因此,法院认为宏埔公司未能赠送走廊面积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至于房屋顶部的横梁问题,法院认为该横梁系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且系房屋承重所需,不宜认定为宏埔公司的违约行为。

基于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常女士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同时,考虑到宏埔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法院酌定常女士在支付剩余房款时可扣减总房款的10%,即支付60000元而非合同约定的100000元。也就是常女士还要继续接受这个存在重大缺陷的房子,还要为这套房子再支付60000元的房款。对于宏埔公司反诉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则不予支持。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常女士感到无法接受。她认为,销售人员明确承诺的赠送面积对购房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她所购房屋中,不能提供的赠送面积占到套内建筑面积的30%,面积误差绝对值远超3%,完全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于是,常女士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她的一审诉讼请求。然而,二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宏埔公司未能提供赠送面积构成违约,但该违约行为并不属于根本违约,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常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常女士认为,开发商销售的楼体按既定方案建设,对房屋结构设计应清楚,但售卖时未告知屋顶有大梁,且销售人员承诺的走廊赠送面积根本不存在,开发商这种隐瞒行为已然构成了欺骗,故合同是因销售人员欺骗性诱导情况下签订的。并且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明确写着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超 3%,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常女士所购房面积误差达30%远超 3%。同期同楼盘其他用户有赠送面积落实,此促销不是个例,近30%增量是消费者签合同的动因,若无增量消费者可能选其他房型或是不会购买。

这起案件虽然以常女士的败诉告终,但它却引发了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深刻反思。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面对开发商的强势推销和霸王条款,往往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往往难以兑现。在本案中,销售人员明确承诺了赠送面积,但这一承诺却并未写入合同。当房屋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时,开发商便以“合同条款中没有包含赠送面积”等各种理由为由推卸责任。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与诚信。

其次,格式合同条款往往对消费者不利。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通常会使用格式条款来 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这些条款往往模糊不清、晦涩难懂,消费者很难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其中的问题。即使发现问题,由于合同条款是开发商单方面制定的,不允许消费者更改。

最后,法律救济途径存在障碍。法律救济途径是消费者维权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公众心目中最具权威和公信度的解决问题的途径。然而在本案中,常女士购买的房屋这么重大的瑕疵,虽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了维权,但最终常女士正当诉求却未能获得正当的结果。这暴露出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相关部门对消费者弱势群体关注的执法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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