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竟然不能在自家单位购买物品,买了就是盗窃,实在不清楚天下还有这种滑稽的规定,所以此事一出也是立马引来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事情发生在一家超市中,主人公是周女士,由于家境普通,所以年轻的周女士就在不久前应聘了这家超市的职位,希望挣点钱补贴家用。
也就是因为家境一般,周女士则是能省就省,想着自己在这家超市工作对超市里面的一些折扣商品算是相当熟悉,就想着哪一天多买点回去,也好省点钱。
这天轮班休息,周女士在折扣区选购完折扣商品之后,正要准备结账回家的情况下,突然被超市的同事给拦下了,表示周女士的做法违反了公司规定,属于盗窃。
周女士一听就蒙了,想着自己大大方方的买点东西,也不是不结账,怎么就变成偷东西了?自然与该同事争吵起来。
最终二人各执一词就找来了经理评判此事,原本周女士还觉得经理应该是明事理的人,但是没想到经理的态度更加恶劣,直接拿出来了所谓的《员工规定》,其中有一条赫然写着“本超市员工禁止购买折扣产品”。
然后经理就表示,要么周女士将买的折扣商品退回去并且接受处罚,要么直接就把周女士辞退。
听闻此话,周女士更是气不打一处来,表示怎么还有这么不讲道理的规定,凭什么自己不能买超市的东西?于是自然不愿意退步,便和超市杠上了,超市也把她辞退了。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周女士越来越忍不下这口气,因为自己明明什么错也没有犯就莫名其妙被扣上一个盗窃的罪名,还就此丢了工作。
于是就想着向媒体求助,而此事经过媒体的报道后,立即在社会上引发了轩然大波,纷纷表示超市太欺负人了,一时间算是群情激愤。
关于本案,群众们能够有如此激烈的反应,说明大家心中还是有一把尺的,知道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坏的,那么今天我们就从法律的层面向大家解释到底超市错在哪里了:
1.超市能不能依照员工手册中的内容作出开除周女士的决定?
2.超市表示周女士盗窃的做法侵犯了周女士那些权益?
关于这个纠纷时很明显的劳动纠纷,那么我们首先看到超市辞退周女士的依据是周女士违反了《员工手册》。
那么正常情况下,类似于《员工手册》这种公司内部章程是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当员工违反该手册的情况下,公司是可以辞退员工的,但是前提是这种文件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换言之,就是劳动规章制度不能违法。
那么像本案中的禁止员工购买打折商品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5条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或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所以这条规定明显违法了,所以该超市自然不能依照此规定解除和周女士的劳动关系,如果超市执意如此做,那么自然是违法行为,周女士就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追究其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我国人民群众在衣食住行的压力不断变小的同时,对于精神层面的追求自然是重视了起来。
所以说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不仅注重于保护人民群众物质层面的利益,也对保护人民群众精神层面的利益越发重视了,因此专门设立了《民法典》第四编的人格权编,为的就是解决类似于周女士这样的事情。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很明显,在周女士没有盗窃行为的情况下,超市员工却大肆宣扬周女士的合法行为构成了所谓的“盗窃”,这明显对周女士的名誉产生了很大的损害。
试问有谁愿意和一个盗窃犯交往,又有哪家公司愿意录用一个盗窃过自家单位的员工呢?
因此,该超市需要为自己损害周女士的行为赔礼道歉,做出相应的澄清。
经过对这个案件的了解,希望大家能够多多学习周女士的做法,不要怕麻烦就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要积极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我们的社会风气才会越来越好。
月下vampire
我为何要死了?[得瑟]谁能跟我说明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