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两位男女副区长通过微信说的“悄悄话”被人发到了网上,让吃瓜群众结结实实吃了一个大瓜的同时,也给当地造成了很大的舆论影响。
12月17日,成都市纪委监委表示已介入核查此事,虽然只回应了短短一句话,但信息量并不少,至少证实这件事不是谣传。
其实,广大网友除了对二人的特殊身份,以及女当事人充满文学色彩的情话津津乐道外,还对二人将面临什么样的处分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他俩的仕途到此为止了。
大家之所以这样认为,其实意.淫的成分比较大。近几年,纪检部门关于落马官员的通报中,除了常见的贪腐问题外,还会专门指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问题。
于是有人据此以为,公务人员的男女作风问题属于违法行为,实际上不是这样的,这种事之所以单独指出来,是因为在生活作风问题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高于普通人,或者说党纪严于国法。
其实对于公职人员的婚外情(或者说不正当性关系)问题的处理,现行法律条款规定并不清晰。主要依据有2个:
一个是《公务员法》。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等行为。
如果用这个条款来套公职人员出轨行为,只能说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可见法律规定还是有些粗了。
另一个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抚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可见,这个条例也没有对婚外情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如果套用该条例,也只能将这种行为归类到违反社会公德之列。
以上是从行政的角度讨论对公务员婚外情行为的处分依据。可以看出,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细致,存在较大的模糊地带。
其实,目前对男女不正当性行为规定较为明确的法规有一个,那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是一部党内法规,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该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两位副区长的行为如果坐实了,因为他俩都是党员,这个党纪处分肯定是跑不了的。当然,“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5种处分中具体给予哪一种,就看当地具体把握了。
另外,由于党纪严于政纪,受到党纪处分后,不一定必须给予行政处分。所以,具体什么结果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