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3.11.29
被告李钢以2,000美元的价格向案外人MINERVACO.,LTD公司购买了涉案“海蓝宝戒指”一枚。
2016.6.24
展会主办方召集双方现场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6.6.23
被告在香港珠宝展会找到原告米诺亚有限公司(MINERVA.,LTD),提出其购买的涉案戒指的主石是人工玻璃而非海蓝宝,要求原告予以退货,但遭原告拒绝,双方为此产生争执,被告首先向展会的主办方投诉原告。
2016.6.26
被告发表了一篇《MINERVA公司卖假货事件始末》的文章,恶意诋毁原告销售假货,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
2016.6.25
被告再次来到原告摊位,要求原告处理退货事宜,在原告表示拒绝之后,被告拨打香港警方的报警电话。
电子数据存证证明在本案中的应用
2016年9月12日,公证处出具《电子数据保管函》,证明原告委托代理人2016年9月12日22时40分20秒利用“静态页面取证”功能,将由WPS网页生成并可通过链接分享的《MINERVA公司卖假货事件始末》(以下简称始末)一文,通过“公证云”电子数据公证系统进行证据固定,并提交该公证处保管。该证据显示:
1►文中所配图片显示的被告购自于MINERVACO.,LTD公司的和被告送鉴定的戒指外形完全不一致,无法证明被告送鉴定的所谓主石为“人工玻璃”的戒指与MINERVACO.,LTD公司向其出售的“海蓝宝戒指”为同一枚戒指。
2► 文中多次出现恶意抹黑原告的字眼,如:“欺骗顾客”、“态度恶劣”、“极大的损害日本珠宝众多客人心中的信誉”等等。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涉案戒指系被告向案外人MINERVACO.,LTD公司购买,但被告在未加核实是否系同一家公司的情况下,即向原告表示因其售假而要求全额退款,使得双方在展会现场发生争执,之后被告找来展会主办方、香港警方的行为足以使其他参展的珠宝商认为原告售假,而被告是在维护自己权益,客观上使原告作为珠宝商的名誉受到损害。
2、被告发布的文章《MINERVA公司卖假货事件始末》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原告售假,欺骗顾客,该文现可由WPS生成,并可链接分享,恶劣影响被进一步扩散。
综上,被告上述一系列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李钢以书面信件的方式向原告米诺亚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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