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纠纷案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对于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可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但对属于恶意注册的,请求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下面这起案件中,好时公司已构成驰名商标,并将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等商标侵权主体诉至法院,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云平台进行网购取证及固证,向法院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商家侵权证据。最终胜诉,判决被告赔偿好时公司300万元。
案情摘要
好时公司发现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上有大量商家销售标有“好时之吻”“KISSES”标识的零食食品,好时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公证云平台进行网购证据保全后,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等主体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标识,停止销售使用该标识的商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两枚涉案商标经多年使用及大规模的宣传推广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构成驰名商标,该商标在2013年8月皇家喜铺公司最早申请注册“KISSES”“好时之吻”商标时已经驰名,被告该注册行为为恶意注册,不应受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好时公司有权要求禁止其使用。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其被诉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禁止其使用。
法院判决皇家喜铺公司、赫尔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好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好时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