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农田水利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小毛看历史 2023-04-13 21:49:04

水是农业的命脉,农田水利是农业发展的命脉。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始终把农业发展放在第一位,重视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这也造就了中国古代水利事业的辉煌。到了宋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北宋时期“兴修水利,以实农田”是政府的基本国策。

然而,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古代中国,农业生产主要是靠天吃饭,主要靠天来降雨。在这种自然条件下,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调节气候等都无法完全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宋代统治者把兴修水利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保证工程质量,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既有关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原则、标准以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有关于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及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内容和措施对于促进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宋代水利事业在中国古代封建农业社会中所占比重最大这一特征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田水利法律制度

宋代农田水利管理法律制度对宋朝农业生产、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宋代农田水利法律制度规定十分完备,内容十分丰富,包括水利行政、水利立法和水利司法等方面。宋代农田水利法律制度在我国古代历史上是较为先进的。

在宋代,统治者对于农田水利建设极为重视,为保障农田水利建设顺利进行,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了保证农田水利工程质量和提高工程效率,宋代统治者在立法思想方面提倡“因地制宜”。在《宋刑统》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凡为农务,必因地之宜,勿徒以人之力,或先或后,或大或小,各随其便”。

《宋刑统》中也规定了农田水利立法原则:“一人为私,众人为公”。《宋刑统》中还规定了农田水利立法的基本原则:“兴利在人”、“兴利在水”、“水利一体”。 宋代政府对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十分重视。《宋刑统》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凡筑水陂、堰及决堰之水,皆有准。准准为一,不准为二。若非准准者,问罪之”。

宋代农田水利立法主要由中央机构和地方机构共同完成。中央机构包括枢密院、三司使等;地方机构包括都水监、提点刑狱、提点常平司等。同时,政府还下设农田水利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水利行政法规的编修机构和法律执行机构等。

为政举措及内容

宋代农田水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从立法思想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民众的主观能动性。农田水利法律法规中关于水利管理机构及职责的规定,大多是由政府主导制定的,并以行政命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二是重视立法思想的本土化,注重借鉴传统农田水利法中有益成分,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创新。如《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水利工役之法,悉以本朝旧制为准。”即在传统的农田水利法规基础上进行了适当修改和创新,使其更符合宋代农业社会发展要求。

三是注重立法技术和立法体例的规范化。宋代农田水利法律法规多是由统治者亲自颁布的行政命令形式发布实施的,如《宋刑统》中对农田水利相关罪名所做出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中对水利相关罪名做出的规定;《庆元条法事类》中对农田水利相关罪名做出的规定;等等。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对不同类型水利建设主体作出了不同处罚规定,还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法规的影响

农田水利法律法规,是宋代农田水利管理中,政府制定的各项制度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农田水利法律法规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又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它的颁布和实施,是在总结了前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

北宋时期,由于国家经济实力雄厚,封建农奴制在宋朝已经有了相当完善的基础。因此,宋代统治者对农田水利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许多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对于农田水利工程质量标准和评价方面,就制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标准。这些标准既有官方制定的,也有民间自发形成的。本文所指农田水利法律法规主要指宋代官方颁布的农田水利法律法规。

宋代农田水利法律法规的内容非常丰富,除了关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外,还涉及到了水利资源开发利用、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保养等多个方面。这对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宋代农田水利事业的发展。

首先,水利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宋代重视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水利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北宋时期,政府对全国各地水利资源进行调查,确定了全国主要水利工程的布局和规模。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政府还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修建。从《宋史》等史料中可以看出,当时水利建设的规模之大,所需资金之多。

其次,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保养方面。宋朝注重对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保养,对所建水利工程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并制定了相应的维修保养制度。如《宋史·职官志》中就有关于水利工程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每岁冬二月,水部、都水监、提举司及各守使司巡捕、修缮司及工部都水监等官,会同本府知州、通判等官,各举所知水利工程一事,具以闻奏”。

结语

宋代农田水利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中国古代封建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保障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它不仅对当时的农业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的农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宋代统治者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把兴修水利作为保障农业生产的基本国策,把保障粮食安全作为政府兴修水利的根本目的。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宋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后世农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由于宋代农业生产相对落后,人们思想较为保守,再加上封建专制制度的束缚,这些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宋代农田水利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朝政府对农业生产的重视程度,促进了宋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同时宋代农田水利法律制度也对我国当代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尤其是其中对于当今水利工程建设方面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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