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网友认为不合理,委托律师发表观点

青岛看窗 2024-09-13 02:24:33

今天我们继续分享河北保定容城县贾光乡南后台村附近南拒马河右堤儿童被撞身亡案,司机姜永亮被当地检察院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消息一出,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我们昨天也进行了分析,其中不少业界人士发表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这起案件如果把责任都推给司机姜永亮,显然是有失偏颇。还有的人认为,孩子不满12岁,监护人应该对孩子安全负责任,为什么要让孩子骑行,让孩子置身于危险当中。而曾代理过湖南操扬埋尸案、错换的人生等重要案件的律师周兆成,被姜永亮的家属也正式委托为辩护律师。

对此,周兆成发视频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起案件不应让司机承担大部分责任,其中孩子的父亲、道路建设方等个人和单位都有责任。而有的网友则认为,司机姜永亮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因为这条道路没开通,他违法在道路上行驶,他应该预见到在这样的道路上的危险性,特别是在逆向车道上有骑行的人时,在驾车时更要远离他们,而不是靠近道路中线的位置行驶,所以判定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错。

张律师,对此请您从司机辩护律师周兆成以及网友的角度出发,说说您的想法。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周兆成律师的观点我也详细看了,他所说的几个案件,我也仔细看了看。我很赞成他的观点。他从几个案例的判决情况分析这起案件的特点,比如有一个案例,也是一条没有交付的道路,一个夜晚,一位骑行者骑着电动车时,突然发现路中有一个土堆,然后就急拐到逆行车道,导致与对向的小汽车相撞,骑行人当场死亡。

最后,小汽车司机被判无罪。他认为,这起案件与河北容城县司机姜永亮“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有很多相似之处,都是没有交付的道路,都是骑行人,都是在毫无征兆突发的情况下发生,给当事驾驶员没有反应的机会。所以,从这个判例看,姜永亮应该是无罪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因事发道路没有正式通车,当地交警部门认为道路不属于他们管理,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当地检察院认定司机姜永亮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

另外,我认为本案,应该依照《中国道路安全法》第77条规定处理,本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事发道路建成两年没有正式开通,但是当地群众每天都习惯性在上面行走、行车和骑行,而且道路上有各类齐全的交通标志,具备通车条件。

所以,姜永亮“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应先从交通肇事来优先处理。而在认定姜永亮是否具备交通肇事还是一般交通事故,应该从承担责任和事故严重程度来看。或者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不能认定成立本罪。尤其是在事故责任的认定中,应当明确肇事司机姜永亮在其中的责任分担,如果行为对事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同样不应成立交通肇事罪。

依据《刑法》规定,交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条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现在人们普遍争议的是,难道撞人司机姜永亮要承担全部责任吗?前期视频我们也分析了,司机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这里面有孩子的监护人、撞倒孩子的骑行人,骑行组织方、道路管理建设方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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