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会经常出差、旅游,要经常住酒店,酒店总有这么一个惯例,12点退房加收半天或者全天房费。但是,最近黄先生的案例给我们大多数消费者提了一个醒,这个惯例是不合规的,早就改了。12点退房,不应该收半天或全天的房费。
黄先生打破这个惯例还得从入住一家酒店说起。2024年1月,黄先生入住一家酒店,因为有事情要办,本来中午要退房的黄先生直到下午3点才回酒店退房。酒店前台就要求加收黄先生半天房费。但是黄先生则认为,他的房费是每天268元,按全天24小时计算是11元每小时,他延迟了2小时,加收22元才合理。于是,双方争执不下。无奈之下,黄先生只好按酒店交了半天的房费,回家后黄先生就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加收半天的房费。
在法院审理中,酒店认为,他们主张的“14时至18时之间退房加收半天房费”属行业惯例,这也是《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所规定的。法院则认为,这条规范在2009年已经被删除,不能作为规范依据了。所以,最后法院判决认为,酒店收22元的费用比较合理,其余多收部分要退回给黄先生。
我们佩服黄先生的较劲精神,为了一两百元,搭上了精力和时间,与酒店针锋相对。黄先生的行为,虽然只拿回一两百元房费,但是他的行为却照亮了我们经常住店的消费者,甚至是我们每一个人。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住酒店的机会。拿一句通俗的话说:“黄先生的努力维权,照亮了我们每一个人。”对此,张律师,您有什么看法呢?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这起案件的出现,让我们对黄先生肃然起敬,经过一审二审,耗时8个月,所费精力和金钱也大大超过所退房费的价值。如果是一般人,遇到这样的事,只能忍气吞声,自认为吃个哑巴亏就过去了。但黄先生的确也不是一般人,我也了解到他是一名律师,所以对相关条文也是比较清楚的,他应该了解《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上面的规定,所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条文也是随着时代在变化,但作为普通消费者如果不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是很难关注到的。就如《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009年删除“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可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可加收一天房费”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工作者,黄先生让大家学习到了这一条款并维护到每名消费者的权益。
通过黄先生的维权,以后大家住酒店,就应该知道如何去做了。比如,认真看清楚酒店住店须知,前台有关于退房要求的明示。当然,住客没按时间要求退房时,酒店应及时打电话进行提示,以免双方间发生不愉快的事情。这起案件也给相关部门提了个醒,降低维权成本,保护消费者权益还需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