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话题引起了网上的热议,自愿加班算不算加班!
据《华商晨报》12月13日报道,辽宁省人社厅12333给了明确答复:需认定“加班事实”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在实践中,员工和企业在对“加班事实”的认定方面,需要明确几点。
辽宁省人社厅12333劳动关系处相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员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况,则不属于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予以追认的话,就是单位安排的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报道一出,网友们纷纷吐槽:
真的有员工自愿加班吗?这问题的答案可想而知,但这样的政策不止是辽宁,全国都是如此。
此前,《工人日报》就报道称,计算加班工资的一个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实”,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加班。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单位安排的加班才应支付。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如果工作不是单位的要求、决定,也没有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只是员工自愿加班,则不属于“加班事实”,无须支付加班费。
有证据证明加班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前提是员工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单位安排了过多任务,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当然,这政策也契合常理。倘若任何加班都可以领加班费,那些工作拖沓的人,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而这对于工作效率高的同事并不公平。毕竟,决定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指标是质量和效率,而不是工作时长。但往往工作者最怕的是“被自愿加班”!
“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
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激情工作、无偿加班,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
特别是加班为常态的程序员,根据《互联网从业者生活品质报告》数据显示,45%程序员每日工作10小时以上,5%的程序员每天工作14小时以上,程序员的睡眠时间集中在11点至凌晨1点之间,
网上流传着一张各大企业的加班时间排行,可以看出加班现象比比皆是,对于一个高速发展的企业更是如此。
但,问题就在于,这么大一部分加班的程序员,“被自愿加班”的有多少呢?恐怕只有自己心里清楚了。
所以,当你碰到“被自愿”加班的情况,一定要敢于维权,保留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好了不说了,还有Bug没敲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