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一体化导致中外交流不断加深,涉外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这种情况是古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宋代涉外法律对唐代相关法律的继承和完善,可以反映古代涉外法律与对外关系的关系,把握中国对外关系的变化。
宋代的涉外法律具有适应城市结构、生活方式等变化的特点,具有民法犯罪化的特点,在保障主权的基础上促进了一体化的发展。
研究背景及目的宋代,国家经济达到空前繁荣,对外贸易往来频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宋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规定,对外国官吏、外国平民、归明和宋朝归朝进行规制。
本文旨在对宋代涉外法律的历史渊源和性质进行研究分析,以揭示其相关规律,从而把握宋代社会发展的特点。
宋朝涉外法律的渊源宋代的法律,本文所研究的涉外法律主要是针对来华的外国人、人民币和平反及其生活而制定的法律,要研究宋代涉外法律的渊源,就必须在宋法整体的框架下进行分析。
然而,宋法的起源有其自身的特点,从法律与前人的法令并行,到后来以法令取代法令。
一、敕的使用增强
宋代的法律比较稳定,颁布后很少有变化。另一方面,法令是法律的对立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因为皇帝使用它来灵活地适用法律,并就案件中的具体事件或个人发布特别命令。
该法令也是对该法的法律补充,可用于法律中存在法律无法解释的漏洞的情况。随后,这些法令得到了改进,其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扩大。
因为法令是皇帝的法令,可以长期执行,所以把它们拼凑在一起,作为法律来执行。
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令状的实用性最终导致法律作用的相对弱化,令状从最初的补充性变成了最根本的依据,形成了现在以令状决定案件,只有在令状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局面。
这些情况在宋代的涉外法律中表现得很明显,几乎都是以诏书或皇令的形式出现的,这使得诏书成为研究宋代涉外法律的源头。
二、七部例的形成
宋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如果不能根据法令作出决定,那么可以根据以前作出决定的案件作出决定。
虽然法令和法律可以互为补充,但仍然不能涵盖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件,有复杂的案件最终由皇帝解决,更多的是单独的法令没有颁布。
如果以后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完全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来判断,既然提到的例子是皇帝自己决定的,那么还是有足够的约束力的。
因此,该案成为除法令和法律外的另一判决依据。
为了简化参考程序,让法律更加通俗易懂,从最初的一案参考到另一案参考,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并不断编纂实例,最终形成了七个分解的实例。
宋代的洋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体现了这些特点,凡是皇帝以前决定的案件,都可以作为引文。
三、宋朝涉外法律的史料记载
唐宋时期,随着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入,来华的看台使者、外国商人、学者和僧侣众多。
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和法律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日常交往和商业贸易过程中,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或中外不同种族之间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民事纠纷和刑事冲突。
因此,对于此类涉外案件,唐宋时期主要采取属人法与属地法相结合的原则处理问题,以维护主权利益,协调外交关系,保障中外政治、经济、文化交流的进一步发展。
宋代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继续适用唐代的涉外法律原则。
宋朝四年(963年),《宋刑法典》中颁布了关于外地人犯罪的条款。
《宋刑法典释义》卷六(宋金通解义)对该条作了如下解释:“即外邦国与蛮族国有共同的风俗习惯,若相互得罪,则以另一风俗习惯之法论断;”如果他们互相侮辱,那么他们就会受到中国法律的审判。“
但先贤们并没有利用中国没有强大到可以教他们的优势,所以才允许他们听信他们的风俗。”
这种做法和唐朝的做法一样,可以更好地理顺外族蛮族,有效处理外事。在这一时期,宋朝给予蛮族自治权,允许他们在巴兰盖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
宋朝涉外法律的自身特点一、民事、经济相关的法律发达
宋朝是在五代十国时代结束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这是一个权力更迭频繁的时期,每个政权在短时间内迅速被另一个政权所取代。
于是,宋朝从强化中央集权制度、弱化地方政权入手,以便能够巩固政权,而在这样的策略下,政府的财政支出非常大。
与此同时,外部世界也不断受到周边少数政权的侵占,辽金两国经常与宋对立,企图伺机入侵中原。
宋朝为了换取和平,采取了内外兼修的政策,被迫每年向辽、西夏进贡,缴纳了大量的贵重物品,这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于是,宋政府不得不大力发展经济,以便能够维持统治,同时避免敌国的侵略。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朝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发展包括对外贸易在内的经济。
为了给对外贸易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宋政府非常重视法律对对外贸易的保障作用,因此对贸易的传播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同时,宋政府还制定了规范贸易的法律法规,并设立国家机构,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管理,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此外,由于宋政府的经济政策,许多外国商人来到中国,甚至生活、结婚、生子,因此,政府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完善了涉外法律制度。
二、涉外法律仍然属于公法的范畴
公法和私法是古罗马伟大的法学家首先引入的两个相对存在的概念。在发展过程中,公法和私法得到了更详细的定义。
刑法、组织法、行政法等法律,就其性质而言,首先关注的是国家的利益。而私法则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财产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其特点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
审批理由,法律,涉外,属于公法范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所有的法律,宋代涉外,属于“官”法的范畴,宋代官吏的法律制定得非常完善,程序也非常严格,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规定外国朝贡人的到来、提供衣食住行、提供护卫护送等法律,都属于官法的范畴。
这种现象与中国古代封建时代形成的管理体制有许多相似之处。
国家通常是治理官员而不是治理人民,治理人民是官员的职责,国家通过这些职责间接治理人民。
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涉外法律属于公法范围,这些法律只是官员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的保障。其次,涉外法律在宋代整体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
虽然宋代对外贸易往来较多,涉及各方面复杂的问题,需要参照法律处理,但宋代的民事、经济法也十分复杂。然而,它们只占国家一般法律制度的很小一部分。
在番方内部,监级以下的犯罪由番方司依宗族风俗处理,监级以上的犯罪则按宋代刑法判决。因此,对于一些重大经济犯罪,直接动用刑法,充分说明民法并非独立于法律。
第三,涉外民事经济立法具有犯罪化性质。对外国民事和经济法规定的罪行适用的刑罚始终是刑事处罚。在民事经济犯罪中,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没有明确划分,而是都受到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宋代经济贸易犯罪与刑事犯罪一样,不仅涉及私人利益,只是程度较轻。
三、儒家文化在我国宋朝涉外法律中有所体现
其所表现的儒家文化思想,在宋代的涉外法律中可见一斑。宋朝盛情款待外国的邓纳克人,同时安抚外国商人,向明、向朝伸出援手。
宋朝颁布的《外国人法》,涉及外国人居住和婚姻的诸多细节,体现了宋政府对外国民族的热情好客。
宋朝不断扩大外交,发展对外贸易,都体现了一个胸怀天下的大国姿态。
宋朝虽然最初是出于经济考虑而发展对外贸易的,但也应该说是比较积极热情的态度和主动讨好的结果。从外国法的角度看,它表现为“明德慎行”和“以德为刑主”的形式,充分展示了儒家以德劝人的思想。
宋代涉外法律的性质认定中外学者对宋代中国涉外立法的性质进行了研究。
国外不少学者在研究中认为,外国人当时在中国享有一定程度的治外法权,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宋代的涉外法律不具有治外法权,是维护主权完整的法律制度。
总结在中国古代朝代中,宋代的法律制度发展得比较完善,尤其在涉外法领域,既体现了儒家“明德慎刑”的思想,又集法令、律法、例法于一身,相辅相成,完善了法律。
从对宋代法律的研究中清晰可见,外国法律的发展与对外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主要是为经济服务的,因此,可以通过研究宋代在保障主权的前提下灵活适应中外文化交流和与周边少数民族融合的涉外法,清楚了解宋代对外贸易发展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