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林业部门与自然资源部门地类数据冲突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 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针对耕地流向林地的问题,恳请省级林业部门与 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协商,统筹考虑各县(区)耕地指标及林地情 况,拟定统一且明确的指导意见,以便于基层林业部门与自然资 源部门开展工作”的答复
耕地流向林地主要表现为退耕还林和耕地撂荒。就两种情形,国家和省级已出台明确的指导意见。一是退耕还林。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明确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6 号),明确提出:对于符合国家允许退耕 5 种情形 的已成林成草的地块,纳入林草监督执法;未成林成草的地块, 持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巩固和提质增效工作。对于不符合国 家允许退耕 5 种情形的,尊重农民和地方政府意愿,按“一事一 议”原则稳妥处置。原为优质耕地的,允许恢复为耕地;实行“林 粮间作”“果粮间作”且尚未达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的地块, 可继续保持“林粮间作”状态不变或逐步恢复正常耕种;对确需 恢复为耕地的,由地方另行安排退耕还林还草,切实巩固已有成 果。当前,我省正按照国家林草局统一部署,组织各地开展第二 轮退耕还林还草落地上图数据复核工作,下步将依据复核结果, 区分耕地保护和退耕还林边界,严格按照“自然资发﹝2023﹞176 号”要求对退耕还林地进行分类处置。二是耕地撂荒。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以第 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规范林地管理 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 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 《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 持 续做好调查监测 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493 号)提出,国土调查成果为林地,但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地自然资源和林草部门共同确认到 图斑后,不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由相关部门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 提下,逐步恢复为耕地。当前,我省正按照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安排部署,组织 各地开展林草湿荒普查工作,统一地类,明晰林地管理边界。下 步将依据林地管理边界划分成果,加快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 规划,对林地实施动态管理,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开展林地保护管 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为使林业项目能更好落地实施,带动林农致富, 上级林业部门在下达有关项目任务时,可否采取‘出台政策、县 (区)带矢量图斑(林业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申报、下达 任务’的流程开展”的答复
(一)对造林绿化任务进行落地上图管理
为落实耕地保护相关制度,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 “非粮化”,省自然资源厅和省林业局已联合开展造林绿化适宜 性评估,对造林绿化空间进行落地上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 张图”后,才能立项和下达投资计划。下步我省将依据国土变更和林草湿调查监测成果,对造林绿 化落地上图等成果进行动态管理,杜绝占用耕地造林绿化的情 况。
(二)对林业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一是在下达低产林改造等有关项目任务时,严格按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 理办法》《省财政厅等 10 个部门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贵 州省主要经济树种低产林界定及改造措施(试行)》《贵州省树种 结构调整技术指南(试行)》《贵州省森林抚育实施细则》等有关 政策技术文件要求,组织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在结合自身森 林资源情况、严守“双非”政策且保障项目落地实施的前提下, 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具体项目,纳入省级预算储备项目库 后,省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对项目申报进 行评审,根据评审情况、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支出标准等确定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结合项目法和因素法给 予支持。得到支持的项目,纳入第二年下达的计划任务。二是印发《2024 年中央和省级林业财政资金预算项目申报 指南》,规定林下经济项目必须是“利用森林和林地资源”,花卉 苗木项目“建设基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三是“十四五”期间,国家启动“双重”工程以来,为规范 实施管理好项目,省林业局编制印发了《贵州省重点区域生态保 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施管理指南(试行)》,从项目 谋划、储备、申报、审批、计划任务的申请及下达、实施管理及 后续管理等整个流程指导市县实施管理项目。下步我们将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继续加强 项目的谋划、储备和实施管理,做到谋划一个落地实施一个见效一个。
贵州省林业局
2024 年 6 月 24 日
来源:贵州省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