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忻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级部门工作安排,联合公安经侦部门破获了孙某涛团伙虚开发票案件。
经查,该虚开团伙在2015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自己或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45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多家下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66份,价税合计6450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60份,价税合计7990万元。忻州市税务局稽查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挽回国家税款损失938万元。2024年6月18日,团伙主犯孙如涛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6万元。
一、虚开发票:“常规操作”?
“虚开发票”在某些行业里很常见,但无论是开票方,还是收票方,都是虚开发票罪追究责任的对象。
今天,我就用10多年财税经验,结合【真实案例】,拆解虚开发票的定罪逻辑,并揭秘那些“全身而退”的老会计到底做对了什么。
二、虚开发票≠“开假发票”
1. 什么是虚开发票?法律定义比你想象的更广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为他人虚开:比如客户没买货,你按对方要求开了一张“办公用品”发票;
为自己虚开:公司虚构采购成本,用虚开发票冲抵利润;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通过“代开中介”购买发票抵扣税款;
介绍他人虚开:牵线搭桥赚“中介费” ;
关键点:只要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无论是否造成税款损失,都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某公司为冲抵成本,让供应商“多开”50万元发票,即便未抵扣税款,仍可能因“虚开金额累计超40万元”被立案。
2. 真实案例:老会计的“一念之差”与“生死一线”
案例1(坐牢):某贸易公司财务总监李某,听从老板指示虚开500万元发票,最终被判3年有期徒刑。法院认定其“明知虚开仍参与”,属于共同犯罪。
案例2(免责):会计王某在审核账目时发现采购提供的发票与合同不符,让其写了一份【业务正常】说明文件,由负责人员签字、公司盖章后入账。后公司被查,王某因“无主观故意”未被追责。
血的教训:是否“知情”是定罪关键!财务人员若对虚假业务“视而不见”或“配合操作”,即便未直接获利,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三、虚开发票罪如何定罪?2025年量刑标准全解析
1. 法律上的立案门槛
根据最高检最新规定,以下情形必须立案追诉:
金额红线: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超40万元;
屡教不改:5年内因虚开被罚2次,再犯只需达到上述标准的60%。
注意:若虚开用于骗税或抵扣的发票(如增值税专票),立案门槛更低(税款损失5000元以上即可)。
2. 量刑档次:从“罚金”到“7年牢狱”
情节严重:2年以下徒刑+罚金(常见于金额40万-25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2-7年徒刑+罚金(金额25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税款损失)。
争议点:实务中,若企业补缴税款并认罪认罚,尽量争取“不起诉”(或者争取缓刑的机会)。
四、为什么有些老会计能“全身而退”?3个保命技巧公开!
技巧1:死守“三流一致”,让证据说话
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必须匹配!
例如:发票显示采购钢材,但合同内容是咨询服务,银行流水却付给个人账户——这就是典型的“三流不一致”,会计若未核查,难逃责任。
实操建议:建立《发票审核清单》,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合同、验收单、付款凭证“三位一体”证据,缺一不可!
技巧2:书面留痕,自证不知情
案例:某会计发现老板要求虚开发票后,立即通过邮件书面【提示风险】并抄送法务。后公司被查,该邮件成为其免责的关键证据。
实操建议:对可疑指令务必通过邮件、OA系统留痕,注明“风险提示”。若被迫执行,至少保留“被授意”的证据链。

技巧3:紧盯“四类高危业务”,提前预警
高危场景:
(1)长期大额“办公费”“咨询费”无明细;
(2)供应商或客户为“空壳公司”;
(3)老板要求“找票冲账”;
(4)行业税率异常(如娱乐业发票税率6%,却大量出现9%的农产品票)。
实操建议:对上述业务启动“双重审核”,必要时签字后注明已提示过风险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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