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原国家劳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县级人民武装部转地方后,定行政级别,干部职工定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中央(1986)第5号文件,规定县级人民武装部转地方后干部职工的待遇如下;
人民武装部转地方后,套用县级公安局干警的行政级别。直辖市的区人武部为副师级,转地方套行政为正处级。县级(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为正团级,转地方后为副处级。军事科长,政工科长为正科级,后勤科长为副科级。参谋,助理,干事分别是科员级和办事员级。
直辖市辖区人武部部长政委的工资为186元,县级人民武装部长和政委的工资为166元。科长工资为139元,副科长的工资为119元,科员工资102元,办事员的工资为95元。
直辖市辖区人武部不仅接受区委,区政府领导,还得接受直辖市警备区(卫戍区)领导。县人武部不仅要接受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时也要接受市军分区领导。
职责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只是现役改为地方编制。
划给地方弊端多,1996年,人武部再次收回军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