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如何确定?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3-02 04:05:33
笔者经常遇到当事人在上海虽然工作生活多年,但并未落户上海,或者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办理过居住证,但已经过期。在确定相关案件管辖时,作为诉讼参与人,其在上海的住址能否作为经常居住地被法院认定? 小王因民间借贷纠纷,准备向上海的法院起诉小李,根据小李出具的借条,还款期限约定为2022年6月,但借款到期后,小王从未催讨过,进入2025年,小王多次通过微信催讨,但小李从不回应。于是小王面临诉讼期限到期的问题,应当尽快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诉法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可以在出借人住所地起诉。小王是湖南人,但在上海工作多年,办理过居住证,但多年前已过期,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政策,居住证需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过期的,持补发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问题在于,补签注后,居住年限重新计算,而上海作为经常居住地需要满足一年以上的要求,因此小王即使补签恢复居住证,住址地法院可能会认为没有管辖权。 我们建议,因小王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小王可以举证证明已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具体地,可以提供《租房合同》、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税收证明、网购收货证明等。证明上海市系其经常居住地,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有管辖权。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参考(2023)最高法民辖62号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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