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抚养过的子女有赡养义务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3-10 04:12:22
李丽与张杰于1986年结婚,1988年生育一子张三。1993年李丽和张杰离婚,张三被判决归张杰抚养。此后,李丽极少探望张三,,也从未向张三的父亲支付过抚养费。张三由爷爷奶奶、父亲及继母共同抚养长大。
2021年,李丽以自己患病长期需要治疗、现住在养老院,依靠护理等为由,向张三提出赡养要求,要求张三定期看望,并支付赡养费每月3000元。
张三认为,母亲李丽从未扶养过自己,常年没有来往,和李丽之间没有母子感情,拒绝探视和支付赡养费。经居委会调解调解未果,李丽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张三每月支付赡养费5000元。
很多朋友认为,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本案张丽作为母亲,对儿子从未尽到扶养义务,在年老时却提出需要张三照顾,要求张三支付高额赡养费,违背公平原则,也违背了普遍的社会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笔者提醒,亲子关系和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是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上,任何原因和任何事实都无法改变血缘关系。声称断绝父子关系、断绝母子关系,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因此,即使父辈从未尽到过抚养义务,在其需要赡养时,子女是无法拒绝赡养的法定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是不适用公平或对等原则的。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考虑赡养费的具体数额上,需要平衡各种因素,包括老人是否有固定养老金、经济条件、子女的收入和负担情况。如本案中李丽每月有固定养老金3000余元,张三虽然有收入,但其小孩尚小,需要支付房贷、车贷,更有爷爷奶奶、父亲需要赡养,因此对李丽的诉请,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最终酌定张三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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