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的管辖权问题

李义峰谈社会 2025-03-10 04:12:21
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双方约定选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即管辖的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应当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 上海曙光公司和北京暴风公司于2022年签订了买卖合同纠纷,由暴风公司向曙光公司供应金属制品,双方在合同约定,出现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安徽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管辖。2024年5月,暴风公司向宿州市埇桥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曙光公司向其支付15万元货款,曙光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埇桥区法院没有管辖权。 曙光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曙光公司住所地为上海,暴风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合同虽然载明签订地在宿州市埇桥区,但实际情况是,合同是曙光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后,寄给在埇桥区出差的暴风公司负责人,最终上海收到案涉合同原件。因此,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安徽省,原告也无法举证说明实际签订地的情况下,合同载明签订地为“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并不真实,与合同争议无实际联系,曙光公司认为该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民诉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签订地是可以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地,但应当注意,该签订地应当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 当然,关于合同签订地的管辖约定,最高院一般是支持的观点,认为应当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现实中虽然约定的签订地可能与争议并无实际联系,但将合同签订地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系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数量并不会很大,不会破坏正常的诉讼管辖秩序。 对于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合同,常常表现为借贷纠纷,数量很大,通过格式条款约定了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对此类纠纷,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通过合同签订地的约定,选择并争议无连接点的法院审理,将审查合同签订地与案件争议是否具有实际联系。此类互联网纠纷数量较大,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一般是格式条款,同时也与争议无实际联系,往往将此约定认定无效。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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