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性骚扰甚至猥亵女同事,这是正常公司都无法忍受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了有这样的人,公司都会认为属于违纪,考虑到公司名誉和其他员工安全的需要,大概率会辞退该员工,而且通常都会认为自己的辞退行为合理合法,不存在需要经济补偿的问题。
然而,一个案例告诉你,事情远非这么简单,即使员工存在猥亵女同事的行为,甚至被行政处罚,辞退员工也可能涉及到违法辞退的问题。
田某是某物业公司的经理,对手下一女下属林某垂涎已久,2016年10月29日晚上21时左右,田某跑到林某的员工宿舍对其表白并强吻,林某的男友金某得知后跑到田某宿舍将田某打伤。
田某报警,当晚三人在派出所签订调解书,约定如下:一、田某向林某道歉,以后不准再骚扰林某,且田某医药费自理;二、双方自愿和解,互相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三、以后双方不能再为此事发生纠纷,否则先引起的一方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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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公司向田某发送《辞退通知书》,载明原因:田某入职公司后表现一般,且情绪极不稳定,经多次批评教育不见改正,还闯入女员工宿舍猥亵女员工,此事在公司内部及业主范围内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公司考虑再三决定予以辞退。
12月17日,田某办理完交接手续正式离职。
离职后田某立刻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
2017年3月14日,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辞退。
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田某进入女员工宿舍实施猥亵行为,行为已经逾越社会基本道德和经理职务的行为准则,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且因涉嫌违法已被派出所记录在案。故公司辞退田某合理合法,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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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认为:首先,自己的行为虽然不当,但派出所已经做出调解,自己也已经道歉并做出以后绝不再犯的保证。自己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至于造成恶劣影响;其次,公司并没有把猥亵女员工作为合法辞退理由的规章制度,公司从未公示,自己也未见过这样的制度,所以公司主张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辞退。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司主张田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并不能向公司提交相关的规章制度,公司无此规章制度,且田某的行为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法定可以法定解除的情形,故此,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田某主张的代通知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定公司支付田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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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日常生活中,看似员工的一些让人非常不耻的行为,即便是卖淫嫖娼,只要不涉及到刑事处罚,按照法律规定,都不能作为辞退员工的法定理由。这些在刑法以外的涉及到违法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比如说常见的:员工打架、互相叫骂、嫖娼、侮辱猥亵女员工等等行为,可能都不至于刑事犯罪的,但可能会给公司的工作环境、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规定这些行为属于违纪,可以作为合法辞退的理由,那事后想以这些理由合法辞退员工,那公司就可能面临违法辞退的巨大风险。
所以,一份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可以避免公司一半的损失,毕竟法律规定的底线比较低,偏重于保护劳动者,那其他在法律保护以外的一些可能影响到公司运营的违法行为,只能通过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来规避风险。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得越细致,越完善,那对于自身的保护作用就更加明显。
而反之,被公司辞退的员工,也可以从公司规章制度的漏洞着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